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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劳动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2003年全省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6-02 生效日期: 2003-06-02
发布部门: 河南省劳动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
发布文号: 豫劳社养老[2003]31号
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要求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1998〕71号)规定,为尽快实现向省级统筹过渡,考虑到省政府已同意调整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已另行文),企业缴费比例也应适当进行调整。现就调整2003年全省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提出如下意见: 
  一、2003年各省辖市市直及市辖各区的各类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必须统一到同一比例。 
  二、各省辖市市直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在2001年劳、财两厅批准费率的基础上,企业缴费费率在20%(不含20%)以下的,原则上调整到20%;企业缴费费率在22%以上的,适当下调1-2个百分点,但不得低于22%。 
  三、各省辖市所辖的县(市)现行企业缴费费率在15%(不含15%)以下的,调整到15%,其中,上调不到2个百分点的至少要上调2个百分点;企业缴费费率在15%-18%(含15%不含18%)的,调整到18%;企业缴费比例在18%-20%(含18%不含20%)的,适当上调1个百分点;企业缴费费率在22%以上的,适当下调1-2个百分点,但原则上不得低于22%。 
  四、各省辖市按照以上意见,提出市直企业缴费费率的调整方案,并于6月10前报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批准后执行。对市辖各县(市)费率的调整情况,于6月30日前报省劳、财两厅备案。费率一律取整数。明年,省里将依据调整后的费率核定各地的中央补助金和省级调剂金。 
  五、企业按照企业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缴费。对企业工资总额低于职工个人缴费工资之和的,按照职工缴费工资之和作为企业缴费基数。 
  六、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仍按豫政〔1998〕44号文件规定执行。 
  本通知由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解释并组织实施。 
 
 
二○○三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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