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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办法(试行)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3-22 生效日期: 2005-03-22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发[2005]4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税收执法监督,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全面推进依法治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加强税收执法监督工作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以《全国国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范本(试行)》和《全国地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范本(试行)》(以下简称“两个范本”)为主要标准。


    第三条 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采取内部考核和外部评议相结合的办法。
  内部考核是各级税务机关对所属各单位及税收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的考核。
  外部评议是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对各级税务机关及税收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的监督和意见反馈。


    第四条 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结合税务管理信息化建设,大力推进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信息化自动考核。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 县及县以上税务机关应成立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领导小组,负责对本级和下级税务机关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的组织领导。
  单位主要负责人任领导小组组长,其他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为小组成员。


    第七条 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考核范围及内容

    第八条 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范围包括“两个范本”所列的税收执法行为及与税收执法直接相关的管理业务。


    第九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考核如下内容:税务登记、逾期申报、延期申报、税款征收、税款催缴、延期缴纳税款、欠税管理、发票管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税收优惠政策认定、减免税和所得税税前列支审批、政策性退税审批、金税工程、稽查选案、稽查实施、稽查案件审理、税务执行、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诉讼
  《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指标》见考核评议办法附件。
  除上述考核内容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考核内容。

 

第四章 考核评议方法

    第十条 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采取日常考核与重点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日常考核是指各级税务机关及内设机构负责人对下一级税收执法岗位通过日常管理进行的定期考核。
  重点考核是指各级税务机关对下级税务机关不定期进行的考核。


    第十一条 税收执法人员应对其实施的税收执法行为进行自查,对自查出的问题要及时纠正。


    第十二条 日常考核应当按照《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指标》进行,各级税务机关及内设机构负责人应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考核结果填写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报告表,报送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三条 重点考核应当对所属各单位的税收执法情况和日常考核结果不定期进行。
  省级税务机关考核每年至少一次,地市及地市级以下税务机关考核每年至少两次。


    第十四条 对考核发现的税收执法过错需经被考核人确认。


    第十五条 外部评议可采用发放评议表、设置意见箱、公开监督电话及电子邮箱、聘请执法监督员等方式进行。

 

第五章 考核评议结果处理

    第十六条 对日常考核发现的税收执法过错行为,单位负责人应督促责任人员及时纠正。


    第十七条 对重点考核、外部评议等发现的税收执法过错行为,上级税务机关应责成有关单位限期整改。


    第十八条 对日常考核应发现而未发现的税收执法过错行为,应当加重日常考核人的过错责任。


    第十九条 对考核评议发现的税收执法过错,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依照《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进行责任追究。


    关联法规    

    第二十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及时通报考核评议结果。
  考核评议结果作为年度单位评比和公务员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考核评议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2005年3月22日
附: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指标
  一、逾期申报
  (一)考核内容是否对逾期未申报的纳税人进行违法违章处理。
  (二)考核路径将《逾期未申报清册》与《限期改正通知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比对,看对逾期未申报的纳税人是否进行违法违章处理。
  (三)涉及岗位国税:申报征收岗、税源管理岗、领导岗。
  地税:纳税申报管理岗、税源管理岗、领导岗。
  二、税款催缴
  (一)考核内容是否对逾期未缴纳税款的纳税人进行违法违章处理。
  (二)考核路径将《逾期未纳税清册》与《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税务处罚决定书》等进行比对,查看对逾期未缴纳税款的纳税人是否进行违法违章处理。
  (三)涉及岗位国税:申报征收岗、税源管理岗、领导岗。
  地税:税款征收岗、税源管理岗、领导岗。
  三、延期申报
  (一)考核内容
  1、是否按规定审批延期申报;
  2、是否按规定核定预缴税额。
  (二)考核路径
  1、将《延期申报申请审批表》和纳税人报送的附报资料进行核对,看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内容是否真实、程序是否合法;将纳税人报送的附报资料与调查报告相核对,看是否真实;查阅《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看审批是否合法。
  2、将《延期申报申请审批表》与《核定定额通知书》等进行核对,检查已审批的延期申报纳税户是否核定应纳税额或核定应纳税额明显偏低。
  (三)涉及岗位
  文书受理岗、税源管理岗、延期申报管理岗、领导岗。
  四、延期缴纳税款
  (一)考核内容是否按规定审批延期缴纳税款。
  (二)考核路径将《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和纳税人报送的附报资料进行核对,看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将纳税人报送的附报资料与调查报告相核对,看是否真实;查阅《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看审批是否合法。
  (三)涉及岗位文书受理岗、税源管理岗、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岗、领导岗。
  五、税款征收
  (一)考核内容
  1、是否违规多征、少征税款、提前征收、延缓征收;
  2、是否混淆税款入库级次。
  (二)考核路径
  1、查阅填开的各类完税凭证,与相应的各类纳税申报资料、核定资料等应征凭证进行比对,看是否存在多征、少征税款、提前征收、延缓征收的现象;
  2、查阅填开的各类入库凭证,与《税种核定表》比对,看是否存在混淆税款入库级次的现象。
  (三)涉及岗位
  国税:申报征收岗、税源管理岗、核定应纳税额管理岗、税收会计统计管理岗、领导岗。
  地税:纳税申报管理岗、税款征收岗、税源管理岗、核定应纳税额管理岗、税收会计统计管理岗、领导岗。
  六、欠税管理
  (一)考核内容
  1、是否对欠税进行了公告;
  2、是否对欠税进行准确核算。
  (二)考核路径
  1、将《欠税清册》与公告记录进行核对,看是否依法进行公告。
  2、将《欠税清册》与纳税申报表、税源管理欠税台帐、会统欠税台帐等进行核对,看数据是否一致,是否进行准确核算。
  (三)涉及岗位
  国税:申报征收岗、税源管理岗、欠税综合管理岗、税收会计统计管理岗、领导岗。
  地税:税款征收岗、税源管理岗、欠税综合管理岗、税收会计统计管理岗、领导岗。
  七、税务登记
  (一)考核内容
  1、是否对逾期办理开业税务登记行为进行违法违章处理;
  2、是否按规定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3、是否按规定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
  4、是否按规定对非正常户进行公告。
  (二)考核路径
  1、将逾期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与已填发的《限期改正通知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核对,看对逾期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是否做出违法违章处理。
  2、查阅《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看有关岗位是否按规定办理税款清缴、发票及证件缴销等手续。
  3、根据《非正常户认定书》实地检查,看是否有不符合非正常户的纳税人。
  4、查阅《非正常户认定书》,看是否有对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纳税人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的书面记录。是否有应认定而未认定的非正常户。
  (三)涉及岗位
  国税:税务登记管理岗、税源管理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减免退税管理岗、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岗、消费税政策管理岗、企业所得税政策管理岗、申报征收岗、发票缴销岗、稽查实施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岗、领导岗。
  地税:税务登记管理岗、税源管理岗、税款征收岗、发票缴销岗、减免税管理岗、稽查实施岗、领导岗。
  八、发票管理
  (一)考核内容
  1、是否按规定发售发票;
  2、是否按规定停供发票;
  3、是否按规定缴销发票;
  4、是否按规定代开发票。
  (二)考核路径
  1、将《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申请书》、《普通发票领购簿申请审批表》,与发票发售台帐进行比对,看发售的发票是否符合核定的种类、数量。
  2、将《停供(收缴)发票清册》与发票发售台帐等进行核对,看在停供发票期间是否有发售发票行为。
  3、查阅《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税务登记变更表》与《发票缴销情况分户统计表》进行核对,看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注销及变更时是否按规定缴销发票。
  4、查阅《代(监)开发票分户明细账》、《代(监)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审批表》等资料,将已开具发票的内容与相应的税收缴款书或税收完税证进行核对,看开具的发票是否符合开具范围、是否按规定征收税款。
  (三)涉及岗位
  国税:发票发售岗、发票缴销岗、发票用票管理岗、税源管理岗、领导岗。
  地税:购票审核岗、代开发票管理岗、发票发售岗、税源管理岗、领导岗。
  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
  (一)考核内容
  1、是否将销售额超过小规模标准的纳税人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
  2、是否按规定认定、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考核路径
  1、查阅计算机系统或纳税人《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统计的年度销售额,看对年应纳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是否仍按小规模纳税人进行征收管理。
  2、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和纳税人报送的附报资料进行核对,看是否资料齐全完整;将纳税人报送的附报资料与调查报告相核对,必要时到企业实地核查,看是否真实;查阅《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看审批是否合法;查阅《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审批表》,看取消原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三)涉及岗位国税:文书受理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岗、税源管理岗、领导岗。
  十、税收优惠政策认定
  (一)考核内容是否按规定受理和审批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二)考核路径将《税务认定申请审批表》和纳税人报送的附报资料进行核对,看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将纳税人报送的附报资料与调查报告相核对,必要时实地核查,看是否真实;查阅《税务认定申请审批表》,看审批是否合法。
  (三)涉及岗位国税:文书受理岗、税源管理岗、出口退(免)税认定管理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综合管理岗、非居民企业综合管理岗、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岗、消费税政策管理岗、企业所得税政策管理岗、领导岗。
  地税:文书受理岗、待批事项核查岗、税收政策管理岗、领导岗。
  十一、减免税和所得税税前列支审批
  (一)考核内容是否按规定受理和审批减免税申请、税前扣除申请。
  (二)考核路径将《减免税申请审批表》或《所得税税前列支申请审批表》和纳税人报送的附报资料进行核对,看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将纳税人报送的附报资料与调查报告相核对,必要时实地核查,看是否真实;查阅《减免税申请审批表》、《所得税税前列支申请审批表》等,看是否按规定受理和审批减免税申请、所得税税前扣除申请。
  (三)涉及岗位
  国税:文书受理岗、税源管理岗、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岗、消费税政策管理岗、企业所得税政策管理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减免退税管理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综合管理岗、非居民企业综合管理岗、领导岗。
  地税:文书受理岗、待查事项核查岗、减免税管理岗、税源管理岗、领导岗。
  十二、政策性退税审批
  (一)考核内容是否按规定受理、审批和办理政策性退税。
  (二)考核路径将《退税申请审批表》和纳税人报送的附报资料进行核对,看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将纳税人报送的附报资料与调查报告相核对,必要时实地核查,看是否真实;查阅《退税申请审批表》,看审批是否合法;查阅《收入退还书》,看是否按规定办理退税。
  (三)涉及岗位国税:文书受理岗、税源管理岗、增值税优惠政策性管理岗、消费税政策管理岗、企业所得税政策管理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减免退税管理岗、申报征收岗、税收会计统计管理岗、领导岗。
  地税:文书受理岗、税源管理岗、退税管理岗、纳税申报管理岗、税款征收岗、税收会计统计管理岗、领导岗。
  十三、金税工程
  (一)考核内容
  1、是否进行重复认证;
  2、是否按规定进行数据备份;
  3、是否设置、修改金税卡时钟;
  4、金税工程各系统企业信息的录入和变动是否及时准确;
  5、认证不符或密文有误的发票是否及时扣留及时传递;
  6、防伪税控的企业发行是否符合规定。
  (二)考核路径
  1、防伪税控稽查系统,查询统计→按企业查询重复认证数据,将考核期内认证数据相核对,检查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2、数据备份路径(磁盘或光盘)。数据备份文件名:报税bk*.dbf(及相关登记、税收库);认证*.rdb;协查*.mdf(或相关);稽核*.mdf(或相关);发行backup。
  3、电子信息:发行系统:系统→显示发行卡时钟;认证系统:系统维护→金税卡设置;报税系统:系统设定→金税卡时钟修改;人工信息:金税工程各系统运行情况记录。
  4、查询新认定一般纳税人信息,录入的信息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基本信息》是否一致;查询变更认定一般纳税人信息,录入的信息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基本信息》是否一致;查询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信息,是否未按规定删除金税工程各系统企业信息。
  5、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查询统计→按企业认证数据,选择发票范围为“密文有误发票”;查询《认证不符、密文有误发票暂扣通知单》、《协查资料传递单》。检查认证不符或密文有误的发票是否及时扣留并及时传递。
  6、伪税控企业发行系统,查询统计→选择本考核期间的企业信息。查询《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防伪税控企业变更事项登记表》、《“两卡一器”发行明细表》、《“两卡一器”收缴清单》。企业信息与《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是否一致;变更登记需要进行重新发行或更换发行的,与《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防伪税控企业变更事项登记表》是否一致;删除信息与《“两卡一器”收缴清单》是否一致。
  (三)涉及岗位
  国税:金税工程设备管理岗、金税工程信息管理岗、金税工程数据采集岗、发票发售岗、领导岗。
  十四、稽查选案
  (一)考核内容
  1、是否按规定查办、上报举报案件;
  2、是否按规定分配案源。
  (二)考核路径
  1、查阅《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登记表》、《重大税务违法案件摘要举报表》、《转办单》或举报案件登记管理台帐,与举报信息进行核对,看接收举报的涉税案件是否有上报、反馈查处结果记录。
  2、查阅《税务文书传递卡》、《税务文书资料附送清单》,将已审批、拟定的日常检查计划或专项检查计划、《待稽查纳税人清册》与其他相关岗位、部门转来的举报、纳税评估、协查、日常、专项检查、上级交办、转办等案源线索、《税务违法案件线索报告单》、《增值税纳税评估移交单》进行核对,看传来的偷、逃、抗、骗税等违法嫌疑的案件线索是否有接收、分配稽查任务记录。
  (三)涉及岗位
  国税:案源管理岗、举报管理岗、稽查实施管理岗、领导岗。
  地税:举报管理岗、案源管理岗、领导岗。
  十五、稽查实施
  (一)考核内容
  1、是否按规定对稽查案件进行立案;
  2、是否按规定调取、退还纳税人账簿、资料;
  3、是否如实查证纳税人的违法行为;
  4、是否按规定回复协查案件。
  (二)考核路径
  1、查阅《稽查立案案件清册》中未立案的稽查案件户数,核对税务稽查案卷材料,看是否按规定立案。
  2、查阅《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调取账簿资料清单》等案卷资料,看是否按规定的权限和时间调取和归还纳税人的帐簿资料。
  3、查阅税务稽查案卷资料,将《税务稽查报告》与调查取证材料进行核对分析,必要时实地进行核查,看税务稽查调查取证资料是否符合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是否有明显的税务违法行为或偷税、骗税违法行为而未如实反映、报告。
  4、查阅协查台帐,核对《协查处理单》,看是否按规定的时间回复的协查结果,回复的结果与事实是否相符。
  (三)涉及岗位
  国税:稽查实施管理岗、稽查实施岗、协查综合管理岗、协查受托管理岗、协查检查岗、领导岗。
  地税:案源管理岗、稽查实施岗、协查管理岗、领导岗。
  十六、稽查案件审理
  (一)考核内容
  1、是否按规定的时限审结案件;
  2、审理所确认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准确;
  3、是否按规定处理(罚)涉税违法行为;
  4、税务行政处罚是否按规定履行告知程序;
  5、是否按规定移送税务稽查案件。
  (二)考核路径
  1、查阅分配的案件审理任务记录或审理台帐的接收审理任务日期,与《税务稽查审理报告》中审结案件报告结束日期进行核对,看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审结。
  2、将税务稽查审理台帐、《税务稽查审理报告》与《税务稽查报告》以及案卷中的有关证据材料进行核对,看审理所确认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是否得当,定性是否准确,计算是否准确,处理(处罚)是否恰当。
  3、查阅制发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与《税务稽查审理报告》、《税务稽查报告》的有关证据材料进行核对,看对查出的涉税违法行为是否按规定进行处理(罚)。
  4、查阅《税务稽查审理台帐》或《税务稽查审理报告》,与已制发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务文书送达回证》进行核对,看实施行政处罚案件是否履行告知程序(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5、查阅《稽查审理台帐》或《税务稽查审理报告》,与《重大案件审理提请书》、《重大案件审理交接单》、《涉税案件移送意见书》进行核对,看达到重大案件审理、涉税犯罪案件移送标准的案件是否有移送记录。
  (三)涉及岗位
  国税:稽查审理管理岗、稽查案件审理岗、领导岗。
  地税:稽查案件审理岗、领导岗。
  十七、税务执行
  (一)考核内容
  1、是否按规定执行处理(罚)决定;
  2、是否按规定实施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
  (二)考核路径
  1、查看审理、执行台账或税务稽查案卷的《执行报告》,将已经入库的税款、罚款、滞纳金复印件与《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比对,看二者是否一致。对未及时入库的以及有逃避纳税嫌疑的,是否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
  2、查阅实施的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案卷材料,核对相关执法文书,看实施和解除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权限、程序等。
  (三)涉及岗位
  国税:税源管理岗、稽查实施管理岗、稽查实施岗、稽查执行岗、稽查执行管理岗、领导岗。
  地税:稽查实施岗、税源管理岗、税务稽查执行岗、领导岗。
  十八、税务行政处罚听证
  (一)考核内容
  1、是否按规定受理行政处罚听证;
  2、是否按规定程序组织行政处罚听证。
  (二)考核路径
  1、查阅听证申请资料的日期、内容并与《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相核对,看是否按规定进行受理。
  2、查阅《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听证处理报告和《听证笔录》等,看组织听证的程序、期限等是否符合规定。
  (三)涉及岗位
  国税:税务听证管理岗、领导岗。
  地税:税务听证岗、领导岗。
  十九、税务行政复议
  (一)考核内容
  1、是否按规定受理行政复议
  2、是否在规定的时限办理行政复议
  3、行政复议的决定是否合法、适当。
  (二)考核路径
  1、将《复议申请书》、《不予受理复议决定书》与《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核对,看是否按规定受理税务行政复议案件。
  2、查阅《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的日期并与《复议申请书》的日期相核对,看是否超出法定的期限。
  3、查阅《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的依据是否合法,认定的事实是否准确,处理决定或处罚决定是否恰当,等等。
  (三)涉及岗位税务行政复议岗、领导岗。
  二十、税务行政诉讼
  (一)考核内容是否按规定制定答辩状。
  (二)考核路径查阅《答辩状》的内容、日期,看是否符合《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试行)》的规定。
  (三)涉及岗位税务行政应诉岗、领导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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