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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中国科学院机关部分职能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1-01 生效日期: 2001-11-01
发布部门: 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
发布文号: 科发人教字[200l]432号

院属各单位、院机关各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机关改革,加强宏观管理,经秘书长办公会议协调,机关工作领导小组讨论,现将院机关部分职能进行如下调整:
  一、下放的职能
  (一)办公厅
  院机关公共事务服务中心转制后的部分干部、全部工人人事管理工作,下放服务中心自行管理。
   (二)综合计划局
  专利权变更、向国外申请专利,由各研究所自行办理。
   (三)人事教育局
   1.京区单位外地务工人员的办证(就业证、暂住证、就业卡)审核工作、京区院属各企业单位招收合同制工人、京区单位职工子女统筹医疗,由各单位自行办理和管理。
   2.机关下属转制企业的人事管理。企业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决定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原事业编制职工工龄满30年,可以自愿选择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回院机关退休(截止至200l年l2月3l日),其他人员转制后可委托中介机构管理。
  人事教育局对原事业人员编制的管理到国家事业单位建立养老保险体系截止。
   3.制定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指导工作,由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负责;中外联合培养博士生、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由各研究所自行办理;研究生招生的组织与管理、学位授予、在职学位申请,由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各研究所负责办理。
   (四)基本建设局
   北京地区建设项目施工单位招投标工作,由法人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招投标办法及程序自行办理。
   (五)国际合作局
   1.院级国际合作项目外宾接待费和出访人员的国际旅费(人民币部分)报销工作,改为实行拨款制,通过综合计划局直接下拨到院属单位。
   2.非“双跨”团组赴台人员的行前培训,由院港、澳、台办负责改为由各研究所负责,有关学习材料可向院港、澳、台办借用。
   3.一般台湾科研人员来访,由各研究所自主决定不再上报审批,但须报院港、澳、台办备案。

  二、实行委托管理的职能
  (一)高技术产业发展局
  1.建立、管理和培训董事监事队伍并向院直接投资企业委派董事、监事,对派出担任院直接投资企业的董事、监事的考核,组织对院直接投资企业的审计、监督,收取股权收益,按国家有关规定增减持股企业的股权、院直接投资企业的经营情况统计和财务分析,均委托资产管理公司管理。
   2.院地合作数据统计汇总,各类重大展示交易会洽谈活动的承办,院地合作案例的编辑工作,院科技成果、年度汇编的编印工作,均委托信息咨询中心办理。
   (二)综合计划局委托院京区计量管理组(现挂靠北京中科科仪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京区单位的授权计量管理、量值传递、检定人员培训考核,协助北京市计量管理部门计量监督执法检查。
   (三)人事教育局
   1.京区单位特殊工种技术工人专业技能的考核认定工作,委托中国科学院管理干部学院考核鉴定站组织实施。
   2.京区单位办理毕业生落户手续,委托院人才交流开发中心办理。
   3.院机关内退人员,委托离退休干部工作局管理。
   4.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委托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和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办理。
   5.办理赴国外(境外)培训的相关手续、北京中关村青年公寓的管理,委托北京科学教育服务中心(原院人才交流开发中心留学与教育服务部)管理。物业管理实行招标。
   (四)基本建设局
   1.院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本、方案审查、概算书审核工作委托有资质审核单位办理。
  2.京区物业的委托管理和全院房改及物业管理的指导、咨询,京区人防和全院抗震管理工作,院属房地产数据库的动态管理,院产权关系的变更等工作,均委托院房地产管理所办理。
   (五)国际合作局
  护照、签证的申办手续和国际会议的报批手续,委托国际学术交流中心办理。

  三、机关内部调整的职能
  (一)高技术产业发展局
  1.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立项评估和评估结果审核。
   2.机电产品进出口工作。
   (二)综合计划局
  l.全院安全科研生产工作的职能(连同编制和人员)转由办公厅安全保卫办公室管理。
  2.出版委的工作职能(连同编制和现有人员),转由科技政策局管理。
   (三)人事教育局
  科技促进经济基金委员会人事管理工作转由高技术产业发展局负责,高等科技中心的人事管理工作由办公厅负责。

  四、进一步明确的职能
  全院赴境外的人员培训工作由人事教育局归口管理。境外培训的审批,由国际合作局对口国家外国专家局和国务院港澳台办公室办理。

  五、增加的职能
  办公厅增加机关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和机关信息化管理职能。

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
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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