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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朱祥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8-09 生效日期: 2001-08-09
发布部门: 中国证监会
发布文号: 证监罚字[2001]15号

  江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朱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原江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证券”)违反证券法规的行为进行了调查。
  一、违规事实
  1.江苏证券超比例持仓,未履行法定报告和公告义务;
  2.以个人名义买卖证券。
  经查,自1998年8月起,江苏证券利用子公司江苏天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诚物业”)的机构股票帐户(B880191025)和19个个人股票帐户,集中本公司、天诚物业以及另一子公司上海海基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资金共计12500万元,买卖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发股份”)股票。截止1999年6月6日,上述帐户共持有“九发股份”10309353股,占发行在外普通股总数的5.4%。同年6月7日,共卖出8636084股,获利7963139.85元。对于上述事实,江苏证券未履行法定的报告和公告义务。上述违规行为的主要责任人为原江苏证券上海总部副总经理朱祥。

  二、处罚决定
  江苏证券超比例持仓,未履行法定报告和公告义务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构成《股票条例》第七十四条第(八)项所述的行为。江苏证券利用他人股票帐户从事自营业务构成了《股票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五)项所述的行为。根据《股票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
  没收江苏证券非法所得7963139.85元,并罚款30万元;鉴于江苏证券的资产已由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证券”)接收,该款项由华泰证券缴纳;
  对朱祥处以警告并罚款3万元。
  华泰证券、朱祥应自收到本处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城建支行月坛南街分理处,帐号2610044690,由该银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付款的复印件送中国证监会稽查局执行监督处备查。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华泰证券、朱祥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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