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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签证费和认证费的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01-22 生效日期: 1990-03-01
发布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文号:

为加强签证费和认证费的管理工作,特规定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第 二十一条规定,各国驻华大使馆和领事馆在中国境内向中国公民(含法人)收取签证费、认证费和其他领事规费应计收人民币。

  二、各国驻华大使馆和领事馆将收入的人民币签证费、认证费和其他领事规费兑成外汇或外汇兑换券时,须出具大使馆或领事馆的公函及每笔费用的收据或一份明细清单,包括申请人姓名、护照号码及金额。

  三、授权中国银行负责审核上述函件及清单,符合规定者予以供汇。

  四、本规定自1990年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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