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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部部属单位向部行文的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10-06 生效日期: 1993-10-06
发布部门: 机械部
发布文号: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办发(1987)9号),结合本部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公文处理工作必须做到准确、及时、安全, 不断提高效率和质量。
  

    第三条 要准确选用文种。 向部行文“请示”与“报告”要分开:请求指示、批准,用“请示”;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用“报告”。
  无论“请示”、“报告”均要在文件版头打印上签发人。
  

    第四条 部属单位向部行文时, 凡属部有关司局职责范围的具体业务问题,应直接请示、报告有关司局(主送单位写有关司局, 信封收文单位也写有关司局)不要直接主报部、也不要抄报部。 如有重大事项或其他特殊情况,可直接主报部,同时抄报主管司局。


    第五条 请示不要多头主送,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 如果需要同时报送其他机关,应用抄报形式。向上经机关的请示, 不要同时抄送同级和下级单位;但向下级单位的重要行文,可以抄报上级机关。


    第六条 除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事项外, 不要向司局和部领导同志个人行文(无论主送或抄报均不直接给领导同志个人)。


    第七条 请示的公文,一般应一文一事。


    第八条 公文的撰写要做到情况确实,观点明确,条理清楚, 层次分明,文字精炼,标点准确,篇幅力求简短。


    第九条 公文的打印要做到格式规范,字迹清晰,油墨均匀, 文面整洁,装订整齐。


    第十条 要重视校对工作。校对是保证公文质量的一条重要措施。 上报公文须由两人以上校对,并进行二校、三校。


    第十一条 要控制行文数量。每个主送单位一律报送一式两份, 每个抄报、抄送单位一律报送一份。


    第十二条 各单位的《简报》、《情况反映》等信息资料, 报送部办公厅综合处(信封也写部办公厅综合处),每种两份; 有关公文处理的规章、刊物等,报送部办公厅秘书处(信封也写部办公厅秘书处), 每种两份。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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