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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政府规章罚款限额的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8-31 生效日期: 1996-08-31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省人民政府和省会所在地的市及有政府规章制定权的较大市的政府规章设定罚款的限额作如下规定: 
  一、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 
  二、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5倍,但是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2万元。 
  规章中确需超过上述限额的罚款,应当报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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