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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外来人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服务费管理与使用暂行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5-20 生效日期: 1996-05-20
发布部门: 北京市外来人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外来人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关于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服务费管理与使用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市外来人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服务费管理与使用暂行规定 
 
  根据《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服务费征收规定》,现就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服务费的管理与使用问题规定如下: 
  一、经市劳动局批准使用外地务工人员,其管理服务费由市劳动局负责征收并上缴市财政;其他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的管理服务费,由乡镇、街道外来人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征收,由各区县外来人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集中上缴区县财政。管理服务费具体征收标准,按《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服务费征收规定》及有关规定执行。收费票据由市财政局统一印制。 
  二、市劳动局应于每季度末5日内(节假日顺延)将上一季度所征费款全额上缴市财政局,上缴情况同时抄报市外来人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所收费款按京财综(1994)941号文件的规定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外来人口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由市、区县外来人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编制经费预算,市、区县财政部门按下列依据核定: 
  (一)国家统一执行的定员定额标准; 
  (二)上年预算执行情况; 
  (三)本年收支变化预计。 
  四、经财政部门核拨的经费,主要用于下列开支范围: 
  (一)、各级外来人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办公经费; 
  (二)、聘用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工资及补贴; 
  (三)、专项调查及清理整治经费; 
  (四)、办公设备购置费; 
  (五)、外来人口管理工作需要的其他费用。 
  五、管理服务费专项用于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六、市、区县外来人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按财政部门要求,负责向市、区县财政部门编报收费收入与经费支出预决算,确保收入及时上缴和支出用于规定用途。 
  七、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服务费的征收和使用,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八、各区县应依照本办法执行。 
  九、对违反上述规定者,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和有关行政领导的责任。 
 
 
1996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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