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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私人对苏汇款暂行办法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8-10-06 生效日期: 1988-11-01
发布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文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关于公民私人相互汇款的协议》和中国外汇管理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一、中国公民私人向苏联的汇款包括以下四项:
  1.未成年子女的扶养及对丧失劳动能力父母的赡养;
  2.亲属资助;
  3.赔偿;
  4.遗产。
  二、本办法涉及的有关定义:
  1.“公民私人”系指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苏联侨民;
  2.“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
  3.“扶养”系指在直系亲属间,一方须对他方承担生活供养义务的费用;“资助”系指亲属间的帮助和亲属发生特殊情况(如重病、死亡、意外灾难等)临时性的汇款。
  4.“未成年子女”系指未满18周岁、不能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但不包括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能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子女。
  5.“无劳动能力的父母”系指年老体弱患有疾病等丧失劳动能力,不能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父母。
  6.“赔偿”系指一国公民私人在另一国内逗留期间健康或财产受到损害,或造成该人死亡的赔偿费。
  7.“遗产”系指一国公民私人在另一国按法律规定应得的遗产款项。


    第二条  
  一、在中国境内发生的中国公民私人对苏汇款统一由中国银行办理。中国银行和苏联外经银行通过瑞士法郎辅助帐户进行结算。中国银行收到苏联汇入的瑞士法郎汇款时,按结汇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瑞士法郎对人民币买入价解付人民币,收款人不享受任何侨汇待遇。
  二、公民私人申请办理对苏汇款时,必须按以下规定提供有关的书面证明:
  1.在办理“未成年子女的扶养,对丧失劳动能力父母的赡养”汇款时,汇款人须提供经我驻苏使馆认证的苏联有关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其内容应包括:亲属关系和扶养或赡养人员的年龄、劳动能力等。由中国银行经办行按每季不超过人民币100元批汇。
  2.在办理“亲属资助”汇款时,汇款人须提供本人单位出具的亲属关系的书面证明,每半年最多汇一次,由中国银行在人民币300元以内掌握批汇。如亲属发生特殊情况,持有重病、死亡、意外灾难等的证明或函件,由中国银行经办行酌情批汇,但一次不得超过人民币500元。
  3.在办理“赔偿”汇款时,须凭当地司法公证部门出具的赔偿证明,由中国银行经办行按赔偿金额批汇,一次汇出。
  4.在办理“遗产”汇款时,应按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提供我国司法公证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经当地外汇管理局批准汇出,如一次汇款超出人民币1万元者须转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查酌情批汇,由中国银行办理汇出手续。
  5.汇款人以批准汇出的人民币金额,按汇款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瑞士法郎对人民币的卖出价向中国银行或其分行购买瑞士法郎汇给在苏联的亲属。
  本办法自1988年1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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