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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棉花以出顶进管理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2-18 生效日期: 2000-03-01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计经贸(2000)161号

根据国务院决定,为解决国内棉花积压,简化操作秩序,减轻企业负担,鼓励企业使用国产棉加工出口产品,保持并扩大我国纺织品及服装出口市场和出口规模,特制定本办法。
  一、国产棉以出顶进,是指以国产棉顶替进口原棉、棉纱和棉坯布加工产品出口,国产棉进入经海关批准的以出顶进监管库(以下简称监管库),以及加工出口企业从监管库购买国产棉,从需向海关办理出、进口通关手续。

  二、外贸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会同当地生产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的加工出口能力和往年加工贸易进出口棉花、棉纱、棉布的实绩,对使用国产棉加工出口企业资格进行审核认定,企业名单报当地海关备案,并抄送当地财政厅(局)、国税局和有关银行;审核国产棉以出顶进购棉合同,审批相应的加工制成品出口合同,加工出口合同有效期为6个月;对经审核具备资格并已签定国产棉购销合同和加工出口合同的加工企业,按申请的先后顺序及合同需要,办理批件(不办进口许可证)。

  三、海关管理。海关总署根据本办法第四条指定的三家出口商的申请,审定并公布国产棉以出顶进监管库。监管库所存国产棉出库手续按现行加工贸易政策办理,也可直接报关出境。各地海关凭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的批件和合同,按现行加工贸易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核发加工贸易手册,并进行监管、核销。
  国产棉以出项进深加工结转,按现行加工贸易政策管理。
  进入监管库的国产棉存期应不超过1年。如到期后,在海关核定的期限内(3个月)仍未办理出库手续的,由海关按《海关法》有关规定处理。

  四、棉花经营。新疆棉花以出项进的供货业务,由中纺棉花进出口公司新疆自治区棉麻公司新疆农垦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出口商)负责经营;新疆以外的其他产区棉花以出项进的供货业务,由中纺棉花进出口公司负责经营。出口商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到海关办理棉花入库出口手续。在同等质量、价格情况下,出口商应优先组织新疆棉供货。按国际棉花标准保证供棉质量,按购棉企业要求提供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商检证明。出口商须提前将国产棉以出顶进计划报国家计委、外经贸部和财政部备案后方可执行。要将签定合同及履约情况按半月一报,于每月月中日和月末日分别上报国家计委、外经贸部和财政部。
  加工出口企业自行或委托地方有进口经营权的公司(出口商除外,下同)与出口商比照国际市场价格签订国产棉以出顶进购棉合同。交货地为国产棉以出顶进监管库,加工企业凭加工贸易货物进口报关单办理出库进口手续。付款可采用国际通行的银行信用证或全额现款、托收、银行承兑汇票方式。

  五、税务、银行信贷、外汇管理政策保障。出口商所在地国税局凭国产棉进入监管库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按5%的增值税退税率为出口商办理退税。但以出顶进国产棉未经加工,从监管库直接出境的,不可再次办理退税。加工出口企业用以出项进国产棉加工的制成品出口后,所在他国税局按加工贸易方式办理制成品出口退税。
  商业银行对使用以出顶进国产棉的出口加工企业,凭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的加工贸易批件和加工出口合同,根据商业银行信贷原则、贷款条件与合同需要,提供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具体贷款期限由银行与企业商定。贷款资金专款专用,到期归还。
  国内企业向三家出口商购买以出顶进国产棉,可以用人民币结算,也可以用自有外汇结算,但不得购汇支付。国产棉以出顶进用外汇结算,不需办理外汇核销。

  六、以出顶进项下购买的国产棉及其加工制成品,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方式在境内销售、转让、抵押或移作它用。
  加工出口企业使用国产棉以出顶进超过审批加工期限未能出口的,经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可延期一次,期限不超过六个月。延期后,仍不能按期将制成品出口,需要内销的,海关按加工贸易规定追缴产品原材料的进口关税和增值税及缓税利息;税务部门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对未经批准擅自内销或其他走私偷逃税款的,按《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同时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七、本办法自2000年3月1日起执行。国家计委、财政部、外经贸部等八部委联合下达的<印发《关于新疆棉花以出顶进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经贸[1999]352号)同时废止。

附:一、海关总署关于执行《国产棉花以出顶进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略)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出顶进国产棉花退税暂行管理办法(略)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境内使用外汇购买以出顶进国产棉花有关问题的通知
  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境内使用外汇购买以出顶进国产棉花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了保证国家关于国产棉花实行以出顶进管理政策的有效实施,方便企业之间结算,根据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对在境内使用外汇购买以出顶进国产棉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使用国产棉花从事加工产品出口的企业(以下简称加工企业),向经营以出顶进国产棉花的公司(限于中纺棉花进出口公司新疆自治区棉麻公司新疆农垦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购买国产棉花,可以用自有外汇进行结算,结算方式可采用信用证、托收、汇款等。加工企业自有外汇不足支付,或者没有自有外汇资金的,应当以人民币支付,不得购汇支付。
  二、加工企业与经营以出顶进国产棉花的公司以外汇结算的,加工企业应当持《加工贸易货物进口报关单》复印件、购销合同、发票、《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或《外汇帐户使用证》向外汇指定银行申请,外汇指定银行在审核上述规定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后为其办理外汇支付手续,并保留上述凭证和单据正本5年备查。
  三、经营以出顶进国产棉花的公司收汇后,有外汇结算帐户的可以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购销合同,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入帐手续,超过外汇局核定的外汇结算帐户最高限额的部分应当按照规定结汇;经营以出顶进国产棉花的公司没有外汇结算帐户的,应当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购销合同,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手续。
  四、加工企业向经营国产棉花的公司购买以出顶进国产棉花,加工企业不需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手续,经营国产棉花的公司不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五、对于使用以出顶进国产棉花在境内进行深加工结转的,加工企业应当按照《深加工结转(转厂)售付汇及核销操作程序》规定的程序办理有关购付汇或者外汇划转手续,以及进口付汇核销、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请各分局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转发所辖分支局、所在地外资银行及相关单位,各外汇指定银行转发所辖分支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总局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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