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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加强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4-15 生效日期: 2003-05-01
发布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人事局
发布文号: 深人发[2003]22号

  为了加强对人才中介机构的管理,促进人才中介机构的规范化建设,根据国家人事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及《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市人才中介机构的申办及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我市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应当取得市人事行政部门颁发的《深圳市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申请《许可证》时,申请人应当向市人事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人才中介机构审批表》; 
  (二)申请报告; 
  (三)房产使用证明; 
  (四)验资报告; 
  (五)企业名称预登记核准单。 
  二、申请人在取得《许可证》后的60日内,应当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或者向事业单位登记机构办理登记。 
  三、申请从事'人才信息网络服务'业务的,除符合《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取得深圳市信息管理部门颁发的《资质证》。 
  四、申请从事'人才培训'业务的,除符合《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取得深圳市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 
  五、中介机构年审时,应当向市人事行政部门提交《深圳市人才中介机构年审表》和《许可证》副本。 
  市人事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年审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年审,并在每年第 
  二季度发布年审情况通告。 
  六、中介机构应当按照各级人事行政部门的要求,提交相关统计报表及资料。 
  七、中介机构违反《规定》和《条例》的,由市、区人事行政部门依法查处。 
  八、本通知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二○○三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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