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济政发[2003]11号
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化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经研究,确定自5月1日起,参加市直机关事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单位缴费比例由原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24%调整为30%,个人缴费比例不变。缴费比例调整后,《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济政发〔1994〕33号)中“对于缴纳和领取保险金比例倒置的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的单位,按其差额的50%加收保险金”的规定不再执行。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金,确保离退休费的发放,维护社会稳定。
济南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