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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部推动研究机构开发产业技术办法

状态:被修正 发布日期:2005-11-29 生效日期: 2005-11-29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经科字第09403429380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经济部经科字第09403429380号令修正发布第4~6、12、13、15、24、25条条文

第4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项目,系指规划开发本部职掌范围内,以创新为导向之前瞻性、关键性或共通性之产业技术或与建构产业技术研究发展环境相关之计划。
第5条 科技项目依其特性,分为创新前瞻类、关键类及环境建构类。创新前瞻类系指规划开发符合下列规定之科技项目:
一、国内外尚未商业化之产品、服务或技术,可在未来产业发展中,导致策略性之产品、服务或产业。
二、具潜力以促使我国产生领导型技术或大幅提升重要产业竞争力及附加价值。关键类系指规划开发未来产业发展所需之核心技术或可促成产业界投资,并建立相关产业之关键零组件及产品之科技项目。环境建构类系指建置或维持检测与认证设施、实验室及试量产工厂或搜集、研析及推广产业技术研究发展相关科技、经济法律等信息或其它与建构产业技术研究发展环境相关之科技项目。
第6条 为加强产业技术研究发展之规划、科技项目之评审及管理运作,提升科技项目之执行绩效,本部得设下列委员会:
一、技术规划审议委员会(以下简称技审委员会)负责关键类及环境建构类科技项目之规划、评审及管考等相关事项。
二、科技项目绩效考评委员会(以下简称绩效考评委员会)负责科技项目研究机构之相关考评。
第12条 本部为有效整合国内外各界研究发展资源及能力,协助传统产业升级或推动知识服务发展,创造产业最大效益,得鼓励研究机构以跨领域或跨单位之方式,从事技术引进、合作开发或共同参与科技项目之执行。
第13条 申请本部科技项目者,以经本部评鉴符合下列各款条件之研究机构为限:
一、具有研究发展及技术扩散能力。
二、具有固定之研究场所与执行计划之基本人力及设备。
三、具有完备之计划作业、财产管理、人事、会计及内部稽核等项目计划管理制度。
四、具有经济部及所属各机关科学技术委托或补助研究发展计划研发成果归属及运用办法第三十条之制度。科技项目之研发成果归属国家所有者,其申请者不适用前项第四款规定;其研发成果相关制度规范,由本部另订之。
第15条 符合本办法申请资格者,应依本部规定之作业流程、表件格式、费用标准及其它相关规定,研提计划书,并应符合下列各款规定:
一、申请创新前瞻类科技项目者,应先依其评审制度,进行初步审查,并于申请时并提评审报告。
二、为进行检测、认证或实验生产而建置研究设施或设备者,本部得要求申请者研提营运计划书。申请创新前瞻类科技项目者,进行前项第一款之审查时,本部得推荐代表参与。
第24条 执行单位应订定相关办法,从事与其它产业界、学术或研究机构之合作,以有效整合研究资源,共同推动产业技术研究发展。执行单位应将前项办法提报本部备查。
第25条 执行单位得以国际合作方式引进或共同开发技术。执行单位进行前项国际合作者,得与合作之外国机关(构)或事业以契约具体约定下列各款事项:
一、合作标的。
二、合作方式。
三、计价方式。
四、转授权权利。
五、使用地域。
六、合作所衍生研发成果之权益归属。执行单位签订国际合作契约所约定之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不得损及本部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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