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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人事厅等部门关于切实做好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4-08 生效日期: 2003-04-08
发布部门: 甘肃省
发布文号: 甘政办发[2003]30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地行政公署,省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省人事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做好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四月八日 
 
 
关于切实做好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公安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切实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02]16号)和人事部《关于做好200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接收工作的通知》(人发[2003]10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全省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毕业生就业工作涉及千家万户,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各级政府和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及各院校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 
  (一)省上已成立了由省政府主管领导任组长,省人事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甘肃省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导协调全省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各市(州、地)也要尽快成立由政府(行署)主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领导小组,统筹做好本地毕业生就业接收工作。 
  (二)各级政府、各部门要把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把本地、本部门毕业生就业工作作为考核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政府主管领导要定期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并想方设法帮助解决毕业生就业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 
  二、进一步转变用人机制,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 
  (一)要进一步完善并严格执行就业准入制度。对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从业者和初次就业者必须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对新增加的就业岗位,要优先录用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毕业生。 
  (二)在国家政策规定范围内,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切实落实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城市取消进人指标、户口指标等限制。毕业生落户,继续按省公安厅、省粮食局、省人事厅《关于非师范类毕业生就业户粮关系迁转落报有关问题的通知》(甘人事[2000]29号)规定执行。已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持《就业报到证》(实践生特《工作通知书》)和户口迁移证及就业单位介绍信,到就业单位所在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办理落户手续。毕业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持《择业通知书》和户口迁移证,到家庭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办理落户手续。家庭是非农业户口的,户口落到家庭户口簿上;家庭是农业户口的,户口落到县(市、区)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中心集体户口簿上。落实就业单位后需迁转户口的,凭《就业报到证》办理户口迁转手续。 
  (三)放开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范围,允许毕业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跨市(州、地)就业。师范类本科毕业生在保证本省教育事业需求的前提下,允许出省就业。市(州、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接收师范类本科紧缺专业毕业生的比例不得低于60%。定向、委培毕业生按招生时的合同就业。 
  (四)各市(州、地)和各用人单位要真正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思想,制定引进、储备高层次毕业生的优惠政策,建立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创造聚才、用才的良好社会环境,积极接收、引进、储备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事业单位当年的增人指标优先用于接收普通高校毕业生。 
  (五)为促进各市(州、地)和各用人单位积极主动接收高校毕业生,从2003年开始,建立各市(州、地)、省直各部门(系统或行业)和大型企业集团接收高校毕业生通报制度。各市(州、地)人事、教育部门、省直各部门和大型企业集团每年11月底向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上报当年接收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统计表(样表附后)。12月中旬,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将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报省委、省政府,并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 
  三、调整高校学科专业和人才培养结构 
  进一步加快高校学科专业结构和人才培养结构的调整,特别是要加快专科(高职)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在中央、地方和高校之间形成招生、培养、投入与就业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管理运行机制。 
  (一)对社会需求不大、毕业生就业率过低的地方、高校、专业,要根据情况减少招生数量,相应减少教育经费投入,甚至停止招生。 
  (二)高校要主动开展就业市场需求分析和毕业生跟踪调查,根据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就业市场的变化,及时调整专业,改革教材、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拓宽专业适应性,努力办出特色。 
  (三)要继续坚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评估和就业率通报制度,将毕业生就业率和就业情况作为高校评估的一项重要指标。 
  四、加强就业指导机构和队伍建设 
  各市(州、地)政府(行署)、各院校要尽快建立并完善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在场地、经费、人员等方面给予充分保证。 
  各院校要按一定的师生比例,配备专职的工作人员,以适应数量迅速增加的各院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需要。近期,专职就业指导教师及专职工作人员与应届毕业生的比例要保证不低于1∶500。 
  各高校要加大经费投入力度,保证毕业生就业工作所需经费,从学生交纳的全部学费中提取1%用于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 
  五、发挥市场作用,建立毕业生社会服务体系 
  充分发挥现有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政府所属的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的作用,逐步建立并完善毕业生社会服务体系。 
  (一)进一步规范毕业生就业市场。根据教育部和省人事厅《关于加强非师范类院校毕业生就业市场管理的通知》(甘人事[2002]21号)要求,各有关部门及院校举办毕业生就业市场必须在每年9月底前提出申请,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展此类活动,各院校也不得组织毕业生参加未经批准和备案的毕业生就业市场活动。在省会城市范围内举办毕业生就业市场,由甘肃省大中专毕业生择业指导中心主办,有关单位、院校承办,统一定名为“甘肃省××××年毕业生双向选择洽谈会××××(院校)会场”。各市(州、地)举办毕业生就业市场须报省大中专毕业生择业指导中心备案。省大中专毕业生择业指导中心要加强协调指导,每年及早统筹规划当年毕业生就业市场工作,确保毕业生就业市场规范有序运行。 
  (二)加快全省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系统信息化建设,全面启动省就业指导服务查询系统,加强就业政策宣传,加速供求信息的搜集与传播,加大政策咨询、信息查询、择业指导等工作力度。 
  (三)持《择业通知书》的毕业生,应及时到生源所在市(州、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登记。凡就业确有困难、需要帮助的毕业生,由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所属的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帮助推荐就业。 
  (四)对已进行登记的末就业毕业生,有关机构提供免费就业指导和就业信息服务。对其中的党、团员,要按有关规定定期组织活动。 
  (五)要根据就业市场的需求情况,有组织地定期举办短期职业技能培训。各市(州、地)政府(行署)要划拨一定专项经费,同时广泛吸引社会用人单位资金用于未就业毕业生初次职业技能培训。 
  六、加强管理,规范单位用人和毕业生就业行为 
  高校扩招后,毕业生数量迅速增加,毕业生就业工作十分繁重。为规范单位用人和毕业生就业行为,确保毕业生就业工作健康有序进行,各市(州、地)主管部门、各用人单位、各院校毕业生就业管理部门和毕业生,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毕业生就业各项政策,坚持原则,严肃纪律,坚持必要的办事程序,简化不必要的环节,接受社会监督。 
  (一)各市(州、地)、省直及中央在甘单位、驻甘部队(武警)、外省需在我省招聘毕业生的用人单位及受非国有单位委托人事代理的有关部门每年11月底前须分别向省人事厅、省教育厅上报下年度毕业生需求信息(样表附后)。各市(州、地)和省内各用人单位要积极参加省上统一组织和经批准的各类毕业生就业“双选”会和市(州、地)组织举办的本地区毕业生“双选”会。 
  (二)各地各用人单位要及时办理毕业生的报到、登记、档案接转、户口落报等就(择)业手续。 
  (三)各院校特别是新建的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和普通民办高校,须认真负责地做好毕业生就业各项工作,加大毕业生的思想教育、政策宣传、就业指导等工作力度。 
  (四)毕业生应积极参加本校组织的各项就业指导活动,掌握国家和院校所在省及生源省的毕业生就业相关政策和办理程序,避免择业的盲目性,减少失误和违约。持《就业报到证》或《择业通知书》的毕业生,应及时到就业单位报到或到相应部门进行择业登记。持《就业报到证》的省内外院校毕业生,超过一年不报到的,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不再按毕业生办理就业手续,其档案转回家庭所在地县(市、区)人事部门代理;户口转到家庭所在地县(市、区),家庭是非农业户口的,户口落到家庭户口簿上,家庭是农业户口的,户口落到县(市、区)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中心集体户口簿上。 
  (五)持《就业报到证》已就业的毕业生,见习期间(一年内)需调整就业单位的,按规定程序及时办理改派手续,工作一年后需调整就业单位的,按在职人员相关规定办理调动手续。 
  (六)持《就业报到证》已就业满一年的毕业生,参加公务员考试合格者,按在职人员办理相关录用手续。 
  (七)对末就业毕业生,特别是各高校毕业生,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要采取多种措施,努力创造条件,积极开辟临时就业、灵活就业等多种渠道,力争在本年度年底之前使绝大多数高校毕业生走上工作岗位。 
  七、加强舆论宣传和思想教育 
  各院校要加强对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和就业指导,引导、帮助毕业生及其家长全面了解、正确判断就业形势,增强毕业生就业的基层意识和创业意识。要鼓励和支持毕业生到基层、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 
  附件: 
  1.《200 年接收高校非师范/师范专业毕业生就业情况统计表》(略) 
  2.《200 年非师范/师范院校大中专毕业生需求信息统计表》(略) 
 
 
省人事厅 
省教育厅 
省公安厅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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