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交路字第09400850501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一日交通部交路字第09400850501号令订定发布全文23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本办法依发展大众运输条例第五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本办法所称之大众运输使用道路之优先及专用制度,指陆上非轨道运输之市区及公路汽车客运业营业车辆,经由专用路权之提供及交通管制措施之配合,获得优先通行之措施。
前项专用路权之提供,系指大众运输专用道;交通管制措施包括提供大众运输优先通行之号志或标志。
第3条 主管机关为建立大众运输使用道路之优先及专用制度,应于各项交通系统或工程之规划施作阶段,预留大众运输系统必要之共构空间。
前项之交通系统或工程,包括道路、高速公路交流道、铁(公)路车站、捷运车站、转运站、航空站、港埠等。
第4条 规划大众运输专用道时,应符合下列交通需求条件之一:
一、交通尖峰小时单向大众运输车流量达六十车次以上。
二、连续十二小时单向大众运输车流量总计达四百车次以上。
三、基于改善车流秩序及行车安全需要设置之公车捷运系统。
第5条 规划大众运输专用道时,应符合下列道路几何条件:
一、道路车道数同向至少三车道。
二、大众运输专用道内之车道宽至少三公尺。
第6条 规划大众运输专用道时,应评估下列事项:
一、交通尖峰小时或连续十二小时之大众运输车流量与人旅次量之分析。
二、道路几何现况分析,包括道路宽度、人行空间、道路分隔型态及车道数。
三、邻近二百公尺内主次要道路之几何条件及车流特性分析。
四、规划布设型式及其优缺点比较分析。
五、规划之起迄点及候车站台位置。
六、大众运输路线及班次之调查与调整分析。
七、车流特性调查及分析,包括交通量、旅行速率、旅行时间及行人流量等。
八、相关交通动线配合措施。
九、沿线停车供需调查分析及检讨。
十、使用时段及允许使用之车种。
十一、乘客需求及民意趋势。
十二、街道景观之搭配。
第7条 大众运输专用道之车辆行驶方向,得采与其它车辆同一方向或反方向;其使用时间,得采于全日或特定时段专供大众运输车辆行驶。
第8条 大众运输专用道依道路几何条件及交通安全需要,得订定不同于其它车道车种之行车速限。
第9条 大众运输专用道可依路口行车安全、行人与车行交通状况、路口号志等,设置大众运输优先号志。
第10条 大众运输专用道规划期间,主管机关得召开公听会或说明会,以广征民众意见,并纳入规划设计之参考。
第11条 大众运输专用道候车站台设置位置应评估下列因素:
一、路口交通量特性及几何条件。
二、运输系统间转乘需求。
三、乘客需求、可及性与使用方便性。
第12条 规划大众运输专用道时,候车站台长度与宽度应考量大众运输车次、乘客数量等因素。
第13条 大众运输专用道候车站台就实际需求设置下列设施:
一、候车亭。
二、座椅。
三、大众运输信息服务设施。
四、栏杆等乘客保护设施。
五、路面积水喷溅阻挡设施。
六、无障碍设施。
七、缓撞及车辆导引设施。
第14条 大众运输专用道之候车站台设置,应考量相关设备之电力、电信需求,并预留管道空间,以利后续信息服务设施之建置。
第15条 大众运输专用道之排水设施配置时,应同时考量邻近街廓之排水需求。
第16条 大众运输专用道之照明设计,应包含车道及候车站台两部分。照明照度应考量保障候车乘客之安全、足够辨明候车站台上大众运输相关信息及其它车道驾驶人能够明识专用道路及候车站台位置为原则;照明设施应考量能源效益比。
第17条 大众运输专用道施工期间交通维持计划书应包含下列各项:
一、施工路段及邻近道路之现况评估分析,包括:
(一)道路特性:路型、功能及车道分布。
(二)交通特性:指交通流量、车辆种类、行车速率及服务水准。
(三)大众运输路线及站牌分布情形。
(四)路边停车管制方式。
二、工程进行项目及进度。
三、交通维持措施:
(一)划定施工影响区。
(二)研拟施工期间车道布置及疏散路线,引导车辆绕道行驶,并设置预告标志。
(三)交通管制之配合,重新规划路口槽化、单行道系统、号志时制之调整、转向限制及路边停车管制。
(四)大众运输路线调整或站牌之重新布置。
(五)行人通行考虑。
四、其它主管机关指定项目。
第18条 大众运输专用道之营运管理由主管机关统筹,并负责下列事项:
一、大众运输专用道之候车站台设施、标志、标线、号志及车道铺面等之维护。
二、大众运输路线、班次、停靠站之调整与提高大众运输车厢服务品质。
三、管理大众运输专用道候车亭之广告营运。
四、取缔大众运输专用道之占用及违规使用。
第19条 大众运输专用道之候车站台设施维护管理,得委由民间团体或个人办理。
第20条 大众运输专用道供陆上非轨道运输之市区及公路汽车客运业营业车辆行驶,禁止其它车辆进入。但消防车、警备车、救护车及工程救险车在执行职务时,不在此限。
第21条 违反前条规定使用大众运输专用道者,依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第三款规定处罚。
第22条 大众运输优先通行之号志或标志之设置,依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办理。
第23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