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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对外商投资企业收费管理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5-01-28 生效日期: 1995-01-28
发布部门: 广州市政府
发布文号: 穗府[1995]14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收费的管理,改进收费办法,完善投资环境,增强外商投资信心,扩大吸引外资,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我市决定对外商投资企业收费进行清理,增加收费透明度,根据法律法规把正常收费纳入管理,遏止乱收费的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新审核现有收费项目,明确收费项目和标准,定期张榜公布。对外商投资企业在申报项目及生产经营环节的收费逐项进行审核,区别不同情况加以处理。 
  (一)凡中央和省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基金、集资补偿性收费,确定权属中央和省的,予以保留,继续执行; 
  (二)对带强制性的劳务服务收费实行限价管理,确定最高限价,不准擅自突破。各单位和部门行政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转变为有偿服务并借此收取服务费; 
  (三)各区和县级市以及市的有关部门不得自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得未经授权自行向企业收费,过去自定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如确实需要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强制性劳务服务收费的,应报市物价局审核;基金、集资补偿性收费应报财政局重新审核确认; 
  (四)各单位和部门不得以赞助、捐赠为名向企业变相收费。为企业刊登广告、举办各种培训和订阅报刊杂志的,必须坚持自愿的原则,不得用行政手段强行摊派。 
  经过审核清理后的收费项目将由市物价、财政部门分批联合张榜公布。张榜公布的外商投资企业收费项目表必须明确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收费地点等。企业凭收费项目表交费,对表上没有列出的收费可以拒交(省、市物价、财政部门新立项批准的除外),可以向市物价、财政部门投诉。凡违反规定擅自向外资企业收费的,由市物价检查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今后,凡需新开征收费项目,都必须由市物价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方可实施。 
  二、完善收费办法,实行集中收费。为增加收费透明度,提高办事效率,制止乱收费,对外商投资企业在申报项目及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收费实行集中收费。凡能集中收取的收费项目,由市外商投资管理服务中心设立的市外商投资收费办公室负责统一收取,然后再分流各部门。 
  市外商投资收费办公室必须会同市物价部门、财政部门根据重新公布的广州市外商投资企业收费项目表,核准每个外商投资企业需缴交的费用,对企业发出缴费表,由企业凭缴费表向市外商投资收费办公室交纳,企业缴费表每年审核一次。从1995年3月1日起,全市外商投资企业实行新的交费办法。 
  对确实不能集中收取的收费项目,市物价部门应在公布收费项目时列明收费地点、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部门,以方便企业交费。也可以在外经一条街设置收费和办事窗口,受理外商申办事项和收费,提供咨询服务。 
  为了保证企业按规定缴交各项收费,防止国家收费流失,企业在办理工商年审时,应提交市外商投资收费办公室出具的缴费证明书,对欠交和滞纳各项收费的企业,市外商投资收费办公室可制订相应保证措施,建立约束机制。 
  三、切实加强领导。重新清理外商投资企业收费项目,实行集中收费是继改进外商投资房地产收费办法后的又一项改革措施,是进一步改善我市投资环境的重大部署,要求各级政府和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树立全局观念,统一认识,协调行动,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市物价、财政部门是各项收费的主管部门,要继续做好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集资补偿性收费以及劳动服务性收费的清理审核工作,并进一步完善各项收费的审批、管理、监督制度。 
  市外商投资管理服务中心负责集中收费工作,要迅速落实配套人员和办公地点,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收费移交、衔接及收费后的分流工作,制定收费办法、收费程序和收费办公室的工作职责;测定核准企业交费项目,制定企业缴费表,为集中收费做好准备。 
  各县级市政府也应组织力量对外商投资企业收费进行清理,参照市的做法,研究和制定集中收费的办法。各业务主管部门应严格自律,不能只顾本部门的利益,随意开收费口子。各区、县级市、衔、镇及市物价、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使我市各项收费纳入规范化管理轨道。 
  四、要大力做好宣传工作。市物价部门、外商投资管理服务中心要与宣传舆论部门密切配合,通过电视、广播、报纸广泛宣传这次清理收费的目的、意义和实行集中收费的办法,让广大外商都知道,以形成广泛的社会监督机制。收费办公室设立三资企业收费投诉点,对违反规定的依法进行裁决和处理。 
  五、加强赞助、集资、捐赠和管理。严禁擅自集资,借领导名义向企业拉取赞助、捐赠,或借摊派宣传资料、画册、录像带、展销场地等形式从中变相收费。各种赞助、捐赠、集资的资金要依法纳税,接受审计监督。市审计、财税部门尽快制定管理办法,把这部分资金纳入管理。 
  附件: 
  1、《广州市外商投资企业收费管理办法》 
  2、《广州市1995年对外商投资企业收费项目表》(略)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广州市外商投资企业收费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收费的管理,改进收费办法,完善投资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收费是指本市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三资企业)应缴交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集资补偿性收费以及部分带强制性劳务服务性收费,不包括经营性收费。 
  二、本市三资企业应缴交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集资补偿性收费以及部分带强制性劳务服务性收费,由市物价局、财政局公布,见《广州市1995年对外商投资企业收费项目表》。如有变更,由市物价局、财政局进行修订。其他部门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没有列上的收费项目,企业可以拒交,也可向市物价、财政部门投诉。凡违反规定擅自向三资企业收费的,由市物价检查部门查处。 
  三、凡三资企业需经常性缴交的收费项目,集中由市外商投资收费办公室(以下简称收费办)收取。 
  市收费办会同市物价局、财政局及有关部门,核准每个三资企业应缴交的费用,对企业发出缴费登记表,由企业凭缴费登记表向市收费办交纳。企业缴费登记表每年审核一次。 
  四、市收费办和各办事窗口统一收取的费项,按规定分流回各业务主管部门,并附清单。 
  五、三资企业向有关部门申办事项及办证,一次性缴交的收费项目,由各部门设在“外经一条街”的办事窗口结合办事、发证同时计收。收费后,应即发出证照。 
  未在“外经一条街”内设办事窗口的部门,可委托市收费办代办代收,或由原部门收取。 
  六、三资企业每年办理工商执照年审时,必须同时提交市收费办出具的已交清各项收费的证明书。外资房地产业申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质量认定书时,亦需提交市收费办出具的已交清各项收费的证明,方能发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质量认定书。对不按期交费的企业,应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七、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以及华侨、港澳台同胞投资的企业,均适用本办法。 
  八、本办法由市投资促进办公室组织实施。 
  九、本办法从1995年3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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