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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等职业职业资格培训、鉴定试点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2-28 生效日期: 2003-02-28
发布部门: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文号: 京劳社培发[2003]35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局、总(集团)公司劳动教育部门,各有关社会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为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等职业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试点工作的通知》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相应职业开展全国统一鉴定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在我市开展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等职业,职业资格培训、鉴定试点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 
  这次试点包括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电子商务师、心理咨询师、项目管理师、营销师5个职业统一培训、鉴定工作。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职业是指从事人力资源规划、员工招聘选拔、业绩考核、薪酬福利管理、激励、培训与开发、劳动关系协调等工作的专业人员。其职业共设四个等级:人力资源管理员(国家职业资格四级)、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人力资源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电子商务师职业是指利用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等现代信息技术从事商务活动或相关工作的人员。其职业共设四个等级:电子商务员(国家职业资格四级)、助理电子商务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电子商务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电子商务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心理咨询师职业是指运用心理学以及相关学科的专业知识,遵循心理学原理,通过心理咨询的技术方法,帮助求助者解除心理问题的专业人员。其职业共设三个等级:心理咨询员(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项目管理师职业是指掌握项目管理的原理、技术、方法和工具,参与或领导项目的启动、计划、组织、执行、控制和收尾过程的活动,确保项目能在规定的范围、时间、质量与成本等约束条件下,完成即定目标。其职业共设四个等级:项目管理员(国家职业资格四级)、助理项目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项目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项目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营销师职业是指从事市场分析与开发研究,为企业生产经营决策提供咨询,并进行产品宣传促销的人员。营销师职业共设两个等级:营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营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试点期间的培训、鉴定工作,只含上述5个职业的部分等级。即:人力资源管理员、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电子商务员、助理电子商务师;心理咨询员;项目管理员、助理项目管理师;营销师。 
  二、试点原则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等5个职业为全国统一鉴定职业,应按 “全市统筹、突出专业优势、坚持标准、质量第一”的原则进行试点。 
  (一)根据全市各试点职业从业人员状况,按照“合理布局、方便考生、突出专业、择优设点”的方法,设置培训(鉴定)机构。 
  (二)按照 “统一标准、统一教材、统一考务、统一试题、统一证书、统一收费”的工作标准,实施培训与鉴定。 
  (三)加强质量控制,先试点后推广。 
  三、试点组织领导及职责 
  试点工作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实施,具体职责是: 
  职业技能培训处负责综合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检查,负责制定相应政策,认定统考职业培训、鉴定机构,并向社会公示和宣传。 
  市职业技能培训指导中心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承担培训任务的机构进行评估;开展师资培训与资格认定;组织征订统考职业培训、鉴定辅导资料。 
  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统考鉴定的组织实施。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承担鉴定任务的机构进行评估;开展考评员培训与资格认定;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技术要求,制定各统考职业的“全市统一鉴定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鉴定。 
  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培训机构,相应承担社会培训(鉴定)招生、报名工作,并具体实施培训;承担鉴定任务的单位,按要求开展鉴定工作。 
  四、试点机构认定 
  (一)凡具备条件,拟承担试点职业培训任务的社会培训机构,向单位所在地区、县劳动保障部门申请,经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推荐(每个区县推荐同一职业社会培训机构,原则上不超过2所),于3月10日前,由申报单位将所在地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推荐意见和下述材料一并报市职业技能培训指导中心: 
  1、已具备社会力量办学资格的机构应提交的材料: 
  (1)《社会培训机构审批表》(一式三份); 
  (2)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复印件(新办培训机构应提供所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审查意见),法人登记证、物价收费许可证复印件; 
  (3)校长及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职业技术等级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4)专兼职教师的学历证书、职业技术等级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5)按照相应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要求(见附件 )与开设职业培训相适应的办公、培训和实习场地、设备清单及证明材料。 
  2、未取得社会力量办学资格的机构应提交的材料: 
  (1)《社会培训机构审批表》(一式三份); 
  (2)校长及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职业技术等级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3)专兼职教师的学历证书、职业技术等级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4)按照相应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要求(见附件 )与开设职业培训相适应的办公、培训和实习场地、设备清单及证明材料。 
  (二)营销师(国家二级)职业培训(鉴定)机构认定工作,在已取得推销员职业培训(高级)资格的社会培训机构中认定。其培训、鉴定工作,纳入全市技师考评社会化管理。 
  (三)市职业技能培训指导中心、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根据实际需要,将组织专家,对照机构设置标准和统一鉴定的要求,对申请单位的培训、鉴定条件进行评估。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后,向社会公布。 
  五、试点要求 
  (一)取得试点职业培训(鉴定)资格的社会培训机构,在组织招生、培训办理鉴定手续时,应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和本市以下规定: 
  1、依据试点相关职业标准,严格审查报名人员的资格条件,不得随意降低条件和扩大范围。 
  2、按相关职业标准规定学时开展培训,使用国家统一教材及鉴定指导用书。 
  3、根据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制定相应职业的“统一鉴定实施方案”,帮助参加培训学员到规定机构,办理鉴定报名手续。 
  4、根据《北京市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培训机构须在批准的校址办学,不得异地进行培训,不得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代为招生。 
  5、对试点涉及到的报名、培训、鉴定收费,国家有规定的执行国家规定;国家没有规定的,应严格参照执行《北京市关于实行国家统一鉴定职业加强培训、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劳培发〔1999〕38号)规定的培训、鉴定收费标准,并实行统一管理。 
  (二)准备从事和已经从事相应职业的社会人员,可在公布的培训、鉴定机构报名参加相应的培训和职业资格鉴定。 
  凡在本市各类大专院校、职业技术学校开设的试点专业学习,属于接受国家正规学历教育,并承认学历的应届毕(结)业生,可以由学校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经认定,在统一鉴定前规定时间内,根据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资格条件,到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申请办理参加统一鉴定报名手续,参加统一鉴定。 
  (三)与试点职业统一鉴定相关的招生、报名、培训、鉴定信息,由市劳动保障局向社会发布,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整体宣传。社会培训机构可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信息发布后,按统一口径对社会进行宣传,凡通过新闻媒体对外播发广告和进行宣传的机构,其内容须经所在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定后,再行刊发。 
  (四)为保证试点职业统一鉴定质量,考评员、监考员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调派使用和管理。同时加强对鉴定过程检查巡视,严格执行考场纪律。 
  (五)有关试点职业培训(鉴定)机构设置及全市统一培训、鉴定的具体事宜,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另行通告。 
  附件: 
  1.北京市职业技能社会培训机构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专业设置标准 
  2.北京市职业技能社会培训机构心理咨询师专业设置标准 
  3.北京市职业技能社会培训机构电子商务师专业设置标准 
  4.北京市职业技能社会培训机构项目管理师专业设置标准 
  5.北京市职业技能社会培训机构营销师专业设置标准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北京市职业技能社会培训机构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专业设置标准 
 
  一、举办单位和个人 
  申请举办社会培训机构的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社会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本市正式户口、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联合出资举办社会培训机构的,应当视出资比例及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联合出资协议书确定一方为举办者。 
  二、管理人员 
  1、校长:1人,专职,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职业技术等级资格,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年龄不超过70岁,具有三年以上教育或职业培训工作经历,熟悉职业培训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2、教学管理人员:专职不少于3人。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职业技术等级资格,具有三年以上教育或职业培训工作经历。 
  3、办公室人员:专职不少于1人,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4、财务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具有财会人员证书。 
  三、教师(以30人教学班为基准) 
  1、培训教师:至少一人,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人力资源管理员的教师应当具有本职业助理人力资源管理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本专业讲师以上资格;培训助理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本专业副教授以上资格;培训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人力资源管理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3年以上本专业副教授以上资格;培训高级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的教师应具有3年以上本职业高级人力资源管理人员职业资格或本专业教授资格。 
  2、职业道德教师:1名,具有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以上人员要求均持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或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颁发的本专业师资证书。 
  四、场地和设备 
  1、办公用房:20㎡以上。 
  2、理论教室:可容纳30人以上学员的标准培训教室和配套多媒体教学设备。 
  3、情景训练教室:30㎡以上,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并具备与本专业相关的教学设备及资料。 
  4、多媒体电脑(PII以上)30台以上网络教室,可以上网。 
  五、教学资料 
  具备《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国家职业标准》、《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教程》、标准化培训大纲、教学方案、国家劳动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提供的培训指导、多媒体辅导材料和案例分析库等。 
  六、管理制度 
  1、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 
  2、教学管理制度。 
  3、组织管理制度。 
  4、教室管理制度。 
  5、学籍管理制度。 
  6、教师和学员行为管理制度。 
  7、学员考核鉴定制度。 
  8、财务管理制度。 
  9、设备管理制度。 
  10、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七、固定资产及经费来源 
  具有能满足培训需要的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注册资金须在30万元以上(不含固定资产)。 
 
 
北京市职业技能社会培训机构心理咨询师专业设置标准 
 
  一、举办单位和个人 
  申请举办社会培训机构的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社会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本市正式户口、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联合出资举办社会培训机构的,应当视出资比例及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联合出资协议书确定一方为举办者。 
  二、管理人员 
  1、校长:1人,专职,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职业技术等级资格,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年龄不超过70岁,具有三年以上教育或职业培训工作经历,熟悉职业培训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2、教学管理人员:专职不少于3人。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职业技术等级资格,具有三年以上教育或职业培训工作经历。 
  3、办公室人员:专职不少于1人,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4、财务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具有财会人员证书。 
  三、教师 
  理论知识培训教师不少于4人,操作技能指导教师不少于3人,法律和职业道德教育专职教师不少于1人。培训教师要具备心理学本科以上学历,且至少有一名具备心理学正高级职称。 
  以上人员要求均持有劳动保障部或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颁发本专业的师资证书。 
  四、场地、设备 
  1、办公用房:20㎡以上。 
  2、办公设备:电话、办公桌椅、文件柜、保险柜、电脑、打印机、传真机等。 
  3、理论教学: 
  具有可容纳50名以上学员的标准教室和配套的多媒体教学设备。 
  4、实习教学: 
  (1)适用于团体训练和自我成长训练的可容纳20人以下的培训教室2间以上; 
  (2)用于咨询技能操作示范教学的微格教室或音视频传输设备; 
  (3)用于心理测验技能操作训练,可容纳15人以上的标准心理测查室及相应的软硬件设备; 
  (4)用于学员进行模拟个体咨询训练的标准心理咨询室3间以上; 
  (5)每名技能操作培训指导教师指导的学员不超过25名。 
  5、具备一种以上可供学员观摩的合作机构,如:精神卫生类医院、综合医院心理咨询、心理治疗、精神卫生类科室和门诊、学校心理咨询中心、社区心理咨询中心等,并与其签定2年以上的合作协议。 
  五、教学资料 
  具备《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标准(试行)》、《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资格培训教程》、《心理咨询师统一培训大纲》、《心理咨询师统一培训教师PPT教案》、《心理咨询师统一培训技能操作训练与见习大纲》、《心理咨询师统一培训技能操作训练指导手册》以及相应的教学计划。 
  六、管理制度 
  1、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 
  2、教学管理制度。 
  3、组织管理制度。 
  4、教室管理制度。 
  5、学籍管理制度。 
  6、教师和学员行为管理制度。 
  7、学员考核鉴定制度。 
  8、财务管理制度。 
  9、设备管理制度。 
  10、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七、经费来源 
  有能满足培训需要的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注册资金须在30万元以上(不含固定资产)。 
 
 
北京市职业技能社会培训机构电子商务师专业设置标准 
 
  一、举办单位和个人 
  申请举办社会培训机构的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社会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本市正式户口、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联合出资举办社会培训机构的,应当视出资比例及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联合出资协议书确定一方为举办者。 
  二、管理人员 
  1、校长:1人,专职,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职业技术等级资格,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年龄不超过70岁,具有三年以上教育或职业培训工作经历,熟悉职业培训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2、教学管理人员:专职不少于3人。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职业技术等级资格,具有三年以上教育或职业培训工作经历。 
  3、办公室人员:专职不少于1人,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4、财务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具有财会人员证书。 
  三、教师(以30人教学班为基准) 
  1、培训教师:培训教师应具有计算机及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本职业高级电子商务师职业资格; 
  2、技术人员:技术人员应具有计算机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熟悉计算机网络及相关软件的安装、调试、使用及维护。能够保证所有软件系统和技术设备的正常运行。 
  3、培训教师、技术人员与学员的配备比例为2∶1∶100,但不得低于2名培训教师、1名技术人员。 
  4、职业道德教师:1名,具有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以上人员要求均持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或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颁发的本专业师资证书。 
  四、场地和设备 
  1、可容纳30人以上学员的标准培训教室和配套多媒体教学设备。 
  2、培训教室多媒体教学设备及网络教室设备均能上网。 
  3、30台以上PC计算机的网络教室,配置如下: 
  (1)服务器配置类别〖〗名称〖〗细目〖〗规格硬件〖〗服务器〖〗CPU〖〗PⅢ 1GHz以上硬盘〖〗CSIS接口,10G以上内存〖〗512M以上显卡〖〗支持1024×768,真彩CD-ROM〖〗16速以上I/O端口〖〗25针并口/9针串口/SCSI端口/键盘、鼠标端口网卡〖〗10M/100M(和局域环境相关)软件〖〗操作系统〖〗Windows2000SERVER〖〗中文版,加Service Pack2,安装IIS(包括FTP服务)数据库〖〗SQL Service2000〖〗中文,标准版以上,安装全文检索功能 
  (2)学生机配置类别〖〗名称〖〗细目〖〗规格硬件〖〗服务器〖〗CPU〖〗PⅡ400MHz以上硬盘〖〗1G以上内存〖〗64M以上显卡〖〗支持1024×768,真彩网卡〖〗10M/100M(和局域环境相关)软件〖〗操作系统*〖〗Windows98〖〗中文第二版Windows2000〖〗中文版WindowsNT〖〗中文版浏览器〖〗InternetExplore〖〗中文版5.0以上,安装FALSH插件教学要求〖〗Outlook Express〖〗中文版5.0FrontPage〖〗中文版2000瑞星杀毒软件〖〗版本不限WinZIP〖〗8.0版本*注:所列的三种操作系统只要有一种即可,但须支持FTP命令。 
  五、教学资料 
  具备《电子商务师国家职业标准(试行)》、《电子商务师国家职业资格培训教程》、电子商务师标准化培训大纲、教学方案和培训技术资源、国家职业资格电子商务师职业全国统一培训鉴定技术平台等。 
  六、管理制度 
  1、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 
  2、教学管理制度。 
  3、组织管理制度。 
  4、教室管理制度。 
  5、学籍管理制度。 
  6、教师和学员行为管理制度。 
  7、学员考核鉴定制度。 
  8、财务管理制度。 
  9、设备管理制度。 
  10、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七、固定资产及经费来源 
  具有能满足培训需要的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注册资金须在30万元以上(不含固定资产)。 
 
 
北京市职业技能社会培训机构项目管理师专业设置标准 
 
  一、举办单位和个人 
  申请举办社会培训机构的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社会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本市正式户口、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联合出资举办社会培训机构的,应当视出资比例及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联合出资协议书确定一方为举办者。 
  二、管理人员 
  1、校长:1人,专职,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职业技术等级资格,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年龄不超过70岁,具有三年以上教育或职业培训工作经历,熟悉职业培训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2、教学管理人员:专职不少于3人。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职业技术等级资格,具有三年以上教育或职业培训工作经历。 
  3、办公室人员:专职不少于1人,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4、财务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具有财会人员证书。 
  三、教师(以30人教学班为基准) 
  1、理论课教师:1人,具备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有关专业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本职业高级项目管理师职业资格。 
  2、专业课教师:1人,具备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有关专业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职业道德教师:1人,具备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以上人员要求均持有劳动保障部或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颁发的本专业师资证书。 
  四、场地、设备 
  1、办公用房:20㎡以上。 
  2、办公设备:电话、办公桌椅、文件柜、保险柜、电脑、打印机、传真机等。 
  3、理论教室:50㎡以上,有良好的照明、通风、卫生条件;30套桌椅,讲台、黑(白)板设施齐全。 
  4、电脑机房:70㎡以上,有良好的照明、保温、隔热、制冷、暖气条件。 
  5、教学实习设备: 
  (1)现代化教学设备:投影机或背投电视(可与电脑连接)1台、投影幕布1块、录放像机1台、VCD(DVD)播放机1台、扩音设备1套。 
  (2)电脑上机实习设备:多媒体电脑(PII以上,可连接Internet上网)30台、电脑桌椅30套、带漏断电保护的供电系统。 
  五、教学资料 
  《项目管理师国家职业标准》、《项目管理师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教材》;相关专用电脑软件:项目管理软件、估算软件、进度控制软件、费用控制软件等。 
  六、管理制度 
  1、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 
  2、教学管理制度。 
  3、组织管理制度。 
  4、教室管理制度。 
  5、学籍管理制度。 
  6、教师和学员行为管理制度。 
  7、学员考核鉴定制度。 
  8、财务管理制度。 
  9、设备管理制度。 
  10、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七、经费来源 
  具有能满足培训需要的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注册资金须在30万元以上(不含固定资产)。 
 
 
北京市职业技能社会培训机构营销师专业设置标准 
 
  一、举办单位和个人 
  申请举办社会培训机构的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社会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本市正式户口、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联合出资举办社会培训机构的,应当视出资比例及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联合出资协议书确定一方为举办者。 
  二、管理人员 
  1、校长:1人,专职,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职业技术等级资格,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年龄不超过70岁,具有三年以上教育或职业培训工作经历,熟悉职业培训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2、教学管理人员:专职不少于3人。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职业技术等级资格,具有三年以上教育或职业培训工作经历。 
  3、办公室人员:专职不少于1人,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4、财务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具有财会人员证书。 
  三、教师(以30人教学班为基准) 
  1、理论课教师:1人,具备营销专业(含经济管理)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本职业高级营销师职业资格。 
  2、专业课教师:1人,具备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职业道德教师:1人,具备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以上人员要求均持有劳动保障部或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颁发的本专业师资证书。 
  四、场地、设备 
  1、办公用房:20㎡以上。 
  2、办公设备:电话、办公桌椅、文件柜、保险柜、电脑、打印机、传真机等。 
  3、理论教室:50㎡以上,有良好的照明、通风、卫生条件;30套桌椅,讲台、黑(白)板设施齐全。 
  4、电脑机房:70㎡以上,有良好的照明、保温、隔热、制冷、暖气条件。 
  5、教学实习设备: 
  (1)现代化教学设备:投影机或背投电视(可与电脑连接)1台、投影幕布1块、录放像机1台、VCD(DVD)播放机1台、扩音设备1套。 
  (2)电脑上机实习设备:多媒体电脑(PII以上,可连接Internet上网)30台、电脑桌椅30套、带漏断电保护的供电系统。 
  五、教学资料 
  《营销师国家职业标准》、《营销师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教材》、相应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国家劳动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提供的培训指导、多媒体辅导材料和案例分析库等。 
  六、管理制度 
  1、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 
  2、教学管理制度。 
  3、组织管理制度。 
  4、教室管理制度。 
  5、学籍管理制度。 
  6、教师和学员行为管理制度。 
  7、学员考核鉴定制度。 
  8、财务管理制度。 
  9、设备管理制度。 
  10、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七、经费来源 
  具有能满足培训需要的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注册资金须在30万元以上(不含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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