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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村教育费附加征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5-01-13 生效日期: 1995-01-13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黑政办发[1995]3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国发[1994]39号)中的规定,按照田凤山代省长在1994年6月27日省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上提出的“2%的农村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工作,应从我省实际情况出发,由于各地情况不同,要分步实施,逐年到位”的要求,根据全省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特通知如下: 
  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计征比例,乡镇企业、个体企业,按实际交纳的消费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3%计征;原乡镇统筹费中用于教育部分改为农村教育费附加,按上年人均纯收入的2%征收(包括在农民负担的5%之内)。在实施过程中,若没有新的规定出台,解决农村有关事项的费用仍在教育费附加中支出。但必须保证2%中的75%用于教育事业,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达到或逐年达到2%。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农村教育费附加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确保农村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本通知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1995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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