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证监公司字(2001)27号
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将1992年3月发行的内部职工股上市交易的申报材料收悉。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请帮助解决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遗留内部职工股上市流通问题的函》(吉政文[2000]153号)和长春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关于对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股上市流通的报告的审核意见》(长春证监发[2000]131号),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将1992年3月发行的5,397,700股内部职工股上市流通,其中高级管理人员所持的16,732股根据《公司法》第 147 条的有关规定暂时冻结。
二、你公司接此批复后自行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协商上述股份的上市流通事宜。
三、上述股份上市流通后,你公司应在10日内将总结报告报我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