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中市议法字第0940002591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一日台中市议会中市议法字第0940002591号令修正发布第3、4条条文
第3条 本会所配置之录音机、录像机以及开会过程制作之录音、录像原版,均不得携出会外,但议员本人得要求拷贝其本人部份之录音、录像数据。
第4条 本会议员得播放、转录其在会议中发言之录音、录像,惟非经发言议员同意,不得播放、笔记或转录其它议员发言之录音、录像。但开会期间民众透过因特网连结本会建置之网站收看议场会议实况不受此限。
本会议员如有特殊需求亦得依据授权密码透过「数字视讯储存设备系统」作在线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