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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2-20 生效日期: 2003-02-20
发布部门: 威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威政发[2003]7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望认真贯彻落实。 
 
 
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威海市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意见 
 
  为逐步建立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激励机制,合理确定经营者收入水平,充分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促进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实现公有资产保值增值,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实行企业经营者年薪制提出以下试行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坚持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进一步加大分配制度改革力度,充分调动企业经营者积极性,促进企业健康快速发展。 
  (二)年薪制是以年度为单位,按年度确定和支付经营者报酬的一种人力资本参与分配的制度。确定经营者年薪遵循的基本原则: 
  1.经营者年薪水平要与企业的规模和经营业绩挂钩; 
  2.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既有利于建立经营者的激励机制,又与社会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3.责任、风险、利益相一致,加强监督约束机制,坚持先审计、后兑现,规范收入分配,取消隐性收入; 
  4.经营者基本年薪的核定要与企业员工收入挂钩。 
  二、适用范围和对象 
  市直国有、集体企业和公有资产控股企业的主要经营者(由审批部门认定1人)。其他类型企业可参照执行。 
  三、年薪构成及核定办法 
  经营者年薪由基本年薪、奖励年薪和扣减年薪三部分构成。 
  (一)基本年薪 
  经营者基本年薪按企业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利税规模、职工人数所对应的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倍数之和确定。 
  1.按资产规模。资产总额500万元以下的企业,经营者基本年薪按职工平均工资确定,在500万元的基础上,再每增加500万元,按职工平均工资的1%增加; 
  2.按营业收入规模。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企业,经营者基本年薪按职工平均工资确定,在500万元的基础上,再每增加500万元,按职工平均工资的1.5%增加; 
  3.按利税规模。当年实现的税后利润及当年实现并上缴的税金(以下简称上缴利税)在100万元以下的企业,经营者基本年薪按职工平均工资确定,在100万元的基础上,再每增加100万元,按职工平均工资的2%增加; 
  4.按职工人数。职工总数在200人以下的企业,经营者基本年薪按职工平均工资确定,在200人的基础上,再每增加100人,按职工平均工资的3%增加。 
  经营者每月的现金支取数额按上年度基本年薪月平均额的70%支取,其余部分待年终认定核准后一次结清。 
  (二)奖励年薪 
  经营者奖励年薪按企业上缴利税增加额、净资产增加值及增员分别予以奖励。 
  1.按企业上缴利税增加额奖励。按企业当年上缴利税减去前三年平均上缴利税额后的增加额的2%予以奖励。 
  2.按净资产增加值奖励。按企业当年净资产值减去前三年净资产平均值(扣除非生产经营性因素)后的增加值的2%予以奖励。 
  3.按增员额奖励。企业正式在岗人员(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关系健全)在保持上一年度总量不减少的基础上,当年新增人员中,每增加1名城镇劳动力就业,予以奖励300元,其中吸纳男50岁、女40岁以上下岗失业人员,每增加1人就业,予以奖励500元。 
  (三)扣减年薪 
  1.上缴利税和净资产比上年减少的,每减少1%,分别扣减基本年薪的1%。 
  2.在获得增员奖励以后年度,企业如有裁员行为,每减少1人,予以扣罚200元,扣罚至2001年企业正式在岗人员数为止。 
  3.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扣减年薪总额的10%。 
  4.党风廉政建设、社会治安、计划生育、环境保护出现“一票否决”的,每出现一项,扣减年薪总额的5%。 
  (四)年薪限额 
  经营者年薪限额原则上为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倍。贡献特别突出的,经市企业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可超此限,但不得超过限额的4倍。 
  四、经营层其他成员年薪的确定 
  经营层其他成员的基本年薪,由企业参照经营者的基本年薪自主确定。 
  经营层其他成员的奖励年薪,按照人均奖励额不得超过经营者奖励金额50%,经营层奖励总额不得超过经营者奖励金额2.5倍的原则,由企业根据每人实绩自主确定。 
  五、年薪审核认定及支付办法 
  (一)由产权部门组织企业参加,通过招标确定有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并按规定填报经营者年薪审批表。 
  (二)由产权部门或公司股东会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与认定,由市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对审核结果进行核准。 
  (三)欠发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欠缴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应先补缴、补发,再兑现经营者的年薪。 
  (四)奖励年薪当年按80%发放,其余部分留在企业,经营者离任后,经审计确无因经营者责任造成公有资产流失、无弄虚作假以及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则将结存的奖励年薪一次结清。扣留部分达到前三年最高年份年薪总额时,可不再继续扣留。若发现因经营者责任造成公有资产流失等问题,则根据情节抵扣结存的奖励年薪,对情节较重、损失较大的,则追究其经济、行政直至法律责任。其他人员按责任大小给予相应处罚。 
  本试行意见由威海市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试行意见自发布之年度起执行(2001年年度经营者收入参照本办法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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