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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1-10 生效日期: 2001-01-10
发布部门: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证监罚字(2001)2号

  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公司”)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进行了调查。
  一、违规事实
  国信证券公司于2000年6月9日违规申购本公司承销的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中签503000股。后于2000年7月12日全部卖出,盈利347万元。

  二、处罚决定
  国信证券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禁止证券经营机构申购自己承销股票的通知》的规定,构成《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股票条例》)第七十四条第十项所述的行为。依据《股票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没收国信证券公司非法所得347万元并罚款17万元。
  国信证券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城建支行月坛南街分理处,帐号2610044690,由该银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付款凭证的复印件送中国证监会稽查局执行处备查。国信证券公司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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