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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派遣临时出国人员和邀请外国人员来华审批权限的办法”的实施细则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6-09 生效日期: 1993-06-09
发布部门: 化学工业部
发布文号: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派遣临时出国人员和邀请外国人员来华审批权限的办法”(中办发【1992】11号文,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化学工业部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化学工业部(以下简称部)临时出国立项审批单位为外事司。


    第二条    机关司局部属各单位组团出国,出国人员为处级以下(含处级)的团组,由外事司审核批准并下达任务批件;司局级人员的出国团组由外事司审核后报部领导审批,外事司下达任务批件。


    第三条    部出国任务批件文号为,化外出任字(199 )第 号,印章为“化学工业部外事司”


    第四条    外派劳务出国立项,根据国发(1990)71号文件规定,由外事司审批并下达出国任务批件。


    第五条    部人员参加部外单位组团出国(即参加跨地区、跨部门组团出国),根据外交部领三函(1991)148号文件规定,由外事司归口管理。
  出国人员为司(局)级干部,报请主管部领导对其项目进行确认,其余项目由外事司确认。


    第六条    部派往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及实行相同政策的城市和地区工作满六个月以上人员和出国事项,可委托上述人员所在地具有出国任务审批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或外事办公室出具任务批件并办理护照签证手续。


    第七条    京外的部直属单位,参加地方组团或参加其它部委组团的出国任务,如需委托地方政府部门审批出国任务、确认出国任务和审批出国人员,可按部化人技发(93)237号文件规定办理。


    第八条    派往印度尼西亚和港(澳)的团组,须征得我国驻印尼使馆和新华社香港(澳门)分社同意后,凭批复件办理护照、签证手续。


    第九条    派赴国外参加培训的团组和人员,出国任务批准后,须报国务院智力引进办公室批准(经贸部批准的项目除外),凭批复件办理护照、签证手续。


    第十条    派往敏感或热点国家和地区以及出访任务涉及敏感问题的团组,须征求驻外使领馆、代表处的意见。其它各类团组应事先告知驻外使领馆、代表处。


    第十一条    因公出国一定要明确的公务目的要实质性内容,讲求实效,杜绝一般性参观考察,严禁搞公费出国旅游等不正之风。任何单位不得巧立名目组织公费出国旅游,不得从中牟取私利。


    第十二条    出国任务审批工作政策性很强,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归口管理职责,严格执行规章制度,严格把关,并负责将本部因公出国情况定期向部领导和国务院外事办公室报告。


    第十三条    关于领导干部出国要离休、退休干部出国,遵照国家及我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本细则未涉及的问题,仍按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解释权属化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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