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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农牧厅等6部门关于加强剧毒杀鼠剂和高毒农药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1-23 生效日期: 2003-01-23
发布部门: 甘肃省
发布文号: 甘政办发[2003]6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地行政公署,省政府各部门: 
  省农牧厅、省经贸委、省工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卫生厅、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剧毒杀鼠剂和高毒农药监管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一月二十三日 
 
 
关于加强剧毒杀鼠剂和高毒农药监管工作的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防范投毒事件的紧急通知》(国办明电[2002]22号)和全国加强剧毒杀鼠剂和高毒农药监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加强对剧毒杀鼠剂和高毒农药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使用及利用鼠药投毒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效防范恶性中毒事件发生,保证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剧毒杀鼠剂和高毒农药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 
  加强杀鼠剂和高毒农药管理工作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剧毒鼠药和高毒农药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落实农药安全管理的各项措施,确保农业生产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各地政府要负责组织由经贸、农牧部门牵头,公安、工商、卫生、质检等部门配合的专门力量,立即在本辖区内开展剧毒杀鼠剂和高毒农药市场专项治理活动。重点对本地区流失在社会上的剧毒杀鼠剂、剧毒农药等各类农用化学危险品进行彻底清缴,集中管理,对非法生产、销售剧毒杀鼠剂的企业、小作坊、“黑窝点”以及集贸市场摊点和游商游贩坚决予以查封、取缔。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汲取南京“毒鼠强”投毒案件的教训,举一反三,排查隐患,堵塞漏洞,切实搞好专项治理活动。要通过专项整治,坚决遏制非法生产、销售剧毒杀鼠剂、高毒农药以及利用鼠药实施投毒等违法犯罪活动。各地开展专项治理活动的情况要及时报省农牧厅。省上将在2003年3月结合春耕农资市场大检查,组织工作组对开展专项治理活动情况进行抽查。 
  二、加强对剧毒杀鼠剂和高毒农药的监督管理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尽快建立健全有关管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明确剧毒杀鼠剂和高毒农药生产经营企业审核定点、登记审批和工商注册、产品生产经营许可、包装和储运、污染防治、事故应急处置、中毒人员救治以及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犯罪活动等各个环节的责任主体,强化对农产品生产加工、食品生产加工、饮食烹饪供应、饮用水处理供应以及饮用水源地、食品批发市场、公共餐饮场所、单位内部食堂等场所的安全管理措施,把管理责任落实到部门和个人。对新申请登记的剧毒杀鼠剂和高毒农药要严格审查,从严把关,确保此类产品的绝对安全。要坚决查处和取缔未办理登记的剧毒杀鼠剂和高毒农药加工企业。要加强对杀鼠剂的销售和存储管理,实行杀鼠剂集中存储,专人保管,凭所在地村委会(街道办事处)或单位的介绍信登记购买。要加强对蔬菜、瓜果、茶叶生产基地的农药管理,禁止在蔬菜、瓜果、茶叶集中产区销售和使用高毒和剧毒化学农药。 
  三、制定防范农药中毒的应急预案,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各地要认真调查了解剧毒杀鼠剂和高毒农药的经营、使用、存储、流向和分布情况,针对可能产生农药生产性中毒以及农药存储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制定防范剧毒杀鼠剂和高毒农药中毒的应急预案,完善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的各项防范措施。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观念,把防范恶性中毒事件摆在十分重要的位置,集中精力抓好剧毒杀鼠剂和高毒农药管理,采取有力措施,消除隐患。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者的安全生产和防范意识。特别是要利用冬季农闲季节,采取广播、电视、报刊宣传和召开现场会、举办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农药安全使用基本常识,使人民群众认识剧毒杀鼠剂和高毒农药的危害性,增强拒绝使用剧毒杀鼠剂和高毒农药的自觉性和安全防范意识。 
  四、加强对剧毒杀鼠剂和高毒农药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地、各部门要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的大局出发,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相互配合,认真做好剧毒杀鼠剂和高毒农药的监管工作。农业部门要对批准登记的高毒农药和杀鼠剂开展全面清理,逐一进行严格审查。经贸部门要对农药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整顿检查,严禁企业生产、加工、销售剧毒杀鼠剂以及利用剧毒杀鼠剂加工各种制剂。公安部门要将该项工作纳入严打整治总体部署,对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携带或使用“毒鼠强”等非法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坚决取缔查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办证审批手续,凡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征和经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发放营业执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集中力量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杀虫脒”、“毒鼠强”及其它剧毒农药的违法行为。卫生部门要认真做好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用水卫生的监督检查,强化安全防范意识,同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案件的查处和中毒病人的救治工作。 
 
 
省农牧厅 
省经贸委 
省工商局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省卫生厅 
省公安厅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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