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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4号)-保险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1-02 生效日期: 2000-11-02
发布部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证监发[2000]76号


    第一条 为规范公开发行证券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保险公司编制财务报表附注,除应遵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财务报表附注的一般规定外,还应遵循本规定的要求。


    第三条 保险公司应在主要会计政策中披露如下内容:
  (一)买入返售证券的计价方法和收益确认方法;
  (二)未决赔款准备金的计提方法和计提比例;
  (三)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计提方法和计提比例;
  (四)长期责任准备金的计提方法;
  (五)寿险责任准备金的计提方法;
  (六)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的计提方法;
  (七)总准备金的计提比例;
  (八)各类保费业务收入采用的确认方法。


    第四条 保险公司应在财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中披露如下内容:
  (一)按下列格式披露短期投资:
┌────────┬────────────┬────────────┐
│        │    期初数     │     期末数     │
│   项目   ├─────┬──────┼─────┬──────┤
│        │ 投资金额 │ 减值准备 │ 投资金额 │ 减值准备 │
├────────┼─────┼──────┼─────┼──────┤
│  国债投资  │     │      │     │      │
├────────┼─────┼──────┼─────┼──────┤
│ 金融债券投资 │     │      │     │      │
├────────┼─────┼──────┼─────┼──────┤
│ 企业债券投资 │     │      │     │      │
├────────┼─────┼──────┼─────┼──────┤
│ 证券基金投资 │     │      │     │      │
├────────┼─────┼──────┼─────┼──────┤
│   其他   │     │      │     │      │
├────────┼─────┼──────┼─────┼──────┤
│   合计   │     │      │     │      │
└────────┴─────┴──────┴─────┴──────┘
  按投资总额计提跌价准备的,可不分类列示跌价准备数额。上述投资有市价的,应披露报表日市价总额及资料来源(若报表截止日是法定公休日,应披露报表截止日最近一个交易日市价,下同)。
  (二)分境内、境外同业列示拆出资金的期初数与期末数。
  (三)按下列要求披露应收保费:
  1、按帐龄分类的应收保费
┌───────┬─────────────┬────────────┐
│       │     期初数     │    期末数     │
│  帐  龄  ├───┬───┬─────┼───┬───┬────┤
│       │ 金额 │ 比例 │ 坏帐准备 │ 金额 │ 比例 │坏帐准备│
├───────┼───┼───┼─────┼───┼───┼────┤
│       │   │   │     │   │   │    │
├───────┼───┼───┼─────┼───┼───┼────┤
│  合  计  │   │   │     │   │   │    │
└───────┴───┴───┴─────┴───┴───┴────┘
  2、按险种分类的应收保费
┌───────┬─────────────┬────────────┐
│       │     期初数     │    期末数     │
│  险种大类  ├───┬───┬─────┼───┬───┬────┤
│       │ 金额 │ 比例 │ 坏帐准备 │ 金额 │ 比例 │坏帐准备│
├───────┼───┼───┼─────┼───┼───┼────┤
│       │   │   │     │   │   │    │
├───────┼───┼───┼─────┼───┼───┼────┤
│  合  计  │   │   │     │   │   │    │
└───────┴───┴───┴─────┴───┴───┴────┘
  应收保费中如有持本公司5%(含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欠款,应在本项目注释中说明。
  (四)按分保公司、帐龄披露应收分保帐款期初数与期末数。
  应收分保帐款中如有持本公司5%(含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欠款,应在本项目注释中说明。
  (五)按类别、期限披露买入返售证券期初数与期末数。
  (六)按下列格式披露投资额列前十位的长期股权投资:
┌──────┬─────────────┬─────────────┐
│      │     期初数     │     期末数     │
│ 被投资单位 ├────┬────┬───┼────┬────┬───┤
│      │帐面价值│减值准备│所占股│帐面价值│减值准备│所占股│
│      │    │    │权比例│    │    │权比例│
├──────┼────┼────┼───┼────┼────┼───┤
│      │    │    │   │    │    │   │
├──────┼────┼────┼───┼────┼────┼───┤
│ 合  计 │    │    │   │    │    │   │
└──────┴────┴────┴───┴────┴────┴───┘
  上述投资有市价的,应披露报表日市价及资料来源。
  (七)按下列格式披露长期债券投资:
┌──────────┬──┬────┬──────┬──┬──┬──┐
│   债券种类   │面值│应计利息│未摊销的折价│合计│年利│减值│
│          │  │    │  及溢价  │  │ 率 │准备│
├──┬───┬───┼──┼────┼──────┼──┼──┼──┤
│  │   │期初数│  │    │      │  │  │  │
│ 国 │上 市├───┼──┼────┼──────┼──┼──┼──┤
│  │   │期末数│  │    │      │  │  │  │
│  ├───┼───┼──┼────┼──────┼──┼──┼──┤
│ 债 │   │期初数│  │    │      │  │  │  │
│  │非上市├───┼──┼────┼──────┼──┼──┼──┤
│  │   │期末数│  │    │      │  │  │  │
├──┼───┼───┼──┼────┼──────┼──┼──┼──┤
│  │   │期初数│  │    │      │  │  │  │
│ 其 │上 市├───┼──┼────┼──────┼──┼──┼──┤
│ 他 │   │期末数│  │    │      │  │  │  │
│ 债 ├───┼───┼──┼────┼──────┼──┼──┼──┤
│ 券 │   │期初数│  │    │      │  │  │  │
│  │非上市├───┼──┼────┼──────┼──┼──┼──┤
│  │   │期末数│  │    │      │  │  │  │
├──┴───┼───┼──┼────┼──────┼──┼──┼──┤
│      │期初数│  │    │      │  │  │  │
│ 合  计 ├───┼──┼────┼──────┼──┼──┼──┤
│      │期末数│  │    │      │  │  │  │
├──────┼───┼──┼────┼──────┼──┼──┼──┤
│减:一年内到│期初数│  │    │      │  │  │  │
│期的长期债券├───┼──┼────┼──────┼──┼──┼──┤
│      │期末数│  │    │      │  │  │  │
├──────┼───┼──┼────┼──────┼──┼──┼──┤
│      │期初数│  │    │      │  │  │  │
│长期债券投资├───┼──┼────┼──────┼──┼──┼──┤
│      │期末数│  │    │      │  │  │  │
└──────┴───┴──┴────┴──────┴──┴──┴──┘
  上述投资有市价的,应披露报表日市价及资料来源。
  (八)按下列格式披露待处理抵债物资和其他长期资产:
┌────┬───────────────┬─────────────┐
│    │      期初数      │     期末数     │
│ 类别 ├───────┬───────┼──────┬──────┤
│    │  帐面价值  │  减值准备  │ 帐面价值 │ 减值准备 │
├────┼───────┼───────┼──────┼──────┤
│    │       │       │      │      │
├────┼───────┼───────┼──────┼──────┤
│ 合计 │       │       │      │      │
└────┴───────┴───────┴──────┴──────┘
  上述资产有市价的,应披露报表日市价及资料来源。
  (九)披露境内、境外同业拆入资金期初数与期末数。
  (十)披露未逾期其他应付款期初数与期末数,并按下列格式披露逾期其他应付款:
┌──┬───────────┬─────────┬─────────┐
│  │   逾期时间    │   期初数   │   期末数   │
│ 类 ├───────────┼─────────┼─────────┤
│ 别 │           │         │         │
│ 一 ├───────────┼─────────┼─────────┤
│  │    小计     │         │         │
├──┼───────────┼─────────┼─────────┤
│  │   逾期时间    │   期初数   │   期末数   │
│ 类 ├───────────┼─────────┼─────────┤
│ 别 │           │         │         │
│ 二 ├───────────┼─────────┼─────────┤
│  │    小计     │         │         │
├──┼───────────┼─────────┼─────────┤
│  │           │         │         │
├──┴───────────┼─────────┼─────────┤
│     合  计      │         │         │
└──────────────┴─────────┴─────────┘
  (十一)披露未逾期应付保户利差的期初数与期末数,并按下列格式披露逾期应付保户利差:
┌───────────┬───────────┬──────────┐
│    逾期时间   │    期初数    │   期末数    │
├───────────┼───────────┼──────────┤
│           │           │          │
├───────────┼───────────┼──────────┤
│    合  计    │           │          │
└───────────┴───────────┴──────────┘
  (十二)按类别、期限披露卖出回购证券款期初数与期末数。
  (十三)按如下格式披露未决赔款准备金:
┌───────┬─────────────────┬────────┐
│ 期初提存数 │前期未决、本期已决赔款准备金转回数│  期末提存数  │
├───────┼─────────────────┼────────┤
│       │                 │        │
└───────┴─────────────────┴────────┘
  (十四)按如下格式披露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
│   类  别   │   期初提存数    │   期末提存数   │
├──────────┼────────────┼──────────┤
│          │            │          │
├──────────┼────────────┼──────────┤
│   合  计   │            │          │
└──────────┴────────────┴──────────┘
  (十五)按如下格式披露长期责任准备金:
┌───┬─────┬──────┬─────────────────┐
│   │     │本期已到结算│      期末提存数      │
│ 类别 │期初提存数│损益年度业务├───────┬─────────┤
│   │     │转回数   │前期业务提存数│本期新增业务提存数│
├───┼─────┼──────┼───────┼─────────┤
│   │     │      │       │         │
├───┼─────┼──────┼───────┼─────────┤
│ 合计 │     │      │       │         │
└───┴─────┴──────┴───────┴─────────┘
  (十六)按如下格式披露寿险责任准备金:
┌──────┬─────────┬─────────────────┐
│      │         │      期末提存数      │
│ 类  别 │  期初提存数  ├───────┬─────────┤
│      │         │前期业务提存数│本期新增业务提存数│
├──────┼─────────┼───────┼─────────┤
│      │         │       │         │
├──────┼─────────┼───────┼─────────┤
│ 合  计 │         │       │         │
└──────┴─────────┴───────┴─────────┘
  (十七)按如下格式披露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
│      │         │      期末提存数      │
│ 类  别 │  期初提存数  ├───────┬─────────┤
│      │         │前期业务提存数│本期新增业务提存数│
├──────┼─────────┼───────┼─────────┤
│      │         │       │         │
├──────┼─────────┼───────┼─────────┤
│ 合  计 │         │       │         │
└──────┴─────────┴───────┴─────────┘
  (十八)披露独立承保业务、共保业务的保费收入;有异地承担业务的,披露异地承保业务的保费收入。
  人身保险公司还应披露团体保险、个人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
  (十九)披露与追偿款收入相关的赔款事故发生时间等重要事项。
  (二十)披露法定分保业务、非法定分保业务的分出保费、分保费用支出。
  (二十一)按下列格式披露投资收益:
┌──────┬───┬─────┬─────┬───┬───┬───┐
│ 项目内容 │债券投│股权投资收│股权投资收│股权转│其他投│ 合计 │
│      │资收益│益(成本法)│益(权益法)│让收益│资收益│   │
├──────┼───┼─────┼─────┼───┼───┼───┤
│ 短期投资 │   │     │     │   │   │   │
├──────┼───┼─────┼─────┼───┼───┼───┤
│ 长期投资 │   │     │     │   │   │   │
├──────┼───┼─────┼─────┼───┼───┼───┤
│ 上年度合计 │   │     │     │   │   │   │
├──────┼───┼─────┼─────┼───┼───┼───┤
│ 短期投资 │   │     │     │   │   │   │
├──────┼───┼─────┼─────┼───┼───┼───┤
│ 长期投资 │   │     │     │   │   │   │
├──────┼───┼─────┼─────┼───┼───┼───┤
│ 本年度合计 │   │     │     │   │   │   │
└──────┴───┴─────┴─────┴───┴───┴───┘


    第五条 保险公司应按业务类别(如原保险、再保险业务)、业务所在地理区域等披露保费收入的来源情况。


    第六条 保险公司应按以下格式披露偿付能力的有关情况:
┌───────────┬─────┬─────┬─────┬────┐
│           │ 帐面资产 │ 实际资产 │ 帐面负债 │实际负债│
├───────┬───┼─────┼─────┼─────┼────┤
│       │期初数│     │     │     │    │
│ 流动性项目 ├───┼─────┼─────┼─────┼────┤
│       │期末数│     │     │     │    │
├───────┼───┼─────┼─────┼─────┼────┤
│       │期初数│     │     │     │    │
│ 非流动性项目 ├───┼─────┼─────┼─────┼────┤
│       │期末数│     │     │     │    │
├───────┼───┼─────┼─────┼─────┼────┤
│       │期初数│     │     │     │    │
│  合  计  ├───┼─────┼─────┼─────┼────┤
│       │期末数│     │     │     │    │
├───────┼───┼─────┼─────┼─────┼────┤
│       │期初数│     │     │     │    │
│ 实际偿付能力 ├───┼─────┼─────┼─────┼────┤
│       │期末数│     │     │     │    │
└───────┴───┴─────┴─────┴─────┴────┘


    第七条 保险公司如存在尚未收回的贷款,应按《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二号--商业银行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的有关要求,对此编制相应的财务报表附注。


    关联法规    

    第八条 本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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