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国家调整进出口商品检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商品范围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1-15 生效日期: 1999-01-15
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发布文号:

1999年1月15日根据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仪器卫生法》和 《海关法》 的规定,海关总署和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于1999年元月7日发文,对实施进出口商品检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和进口仪器卫生监督检验的商品范围进行了适当调整,自1999年1月15日起执行调整后的《进出口商品检验种类表》(简称《种类表》)、《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商品与HS目录对照表》和《进口卫生监督检验食品与HS目录对照表》(均简称《对照表》),并就有关事项作如下通知:
  一、这次印发的《种类表》和《对照表》是在海关HS编码调整的基础上修订的。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海关对列入《种类表》和《对照表》内商品监管条件以及列入《种类表》、《对照表》中实施检验疫商品的范围。其中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编码商品由原来8位码的2181个(折合10位码的2615个)调整为10位码的2638个,检验商品范围未发生变化;动植物检疫的编码商品由原来的1438个调整到10位码的1481个,检疫商品略有增加;进出口卫生监督检验食品共纳入HS编码1127个。

  二、列入〈进口卫生监督检验食品与HS目录对照表〉的商品,海关凭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签发的检验合格证书放行。

  三、列入《进出口境动植物检疫商品与HS目录对照表》的商品,经检疫合格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在报关单上加盖印章,或者签发《检疫放行通知单》;需要调离监管区检疫的,由进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检疫调离通知单》;海关凭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在报关单上加盖的印章或者签发的《检疫放行通知单》、《检疫调离通知单》验放。

  四、列入《进出口商品检验种类表》的进口商品,收货人必须向卸货口岸或者到达地的商检机构办理登记,海关凭商检机构在报关单上加盖的“已接受登记”印章验放。进口商品办理登记后,收货人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或商检机构规定的检验地点、时间内,持有关单证向商检机构报验。   列入《进出口商品检验种类表》的出口商品,发货人应当在商检机构规定的期限内持合同等必要单证,向商检机构报验,海关凭商检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放行单或者在报送单上加盖的印章放行。对易地商检机构签发商检证书、放行单或者在报送单上加盖印章的出口商品,凡在规定的出运期限内,海关凭此放行。


  五、各地商检机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构、口岸仪器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和海关要加强协作,严格把关,共同做好《种类表》和《对照表》内商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管工作。


  六、对未列入《种类表》和《对照表》的其他应依法检验疫的进出境商品,各地商检、动植检、卫检机构要依法做好检验检疫和监管工作。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8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