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飞机售后回租业务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2-24 生效日期: 2003-02-24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2003]212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飞机售后回租业务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请示》(粤国税发[2003]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航公司)于1990年以融资租赁方式向日本公司(SOUTHERN CHINA SNTAIR-CRAFT公司)租赁了4架飞机,到2000年租赁期满后,南航公司需一次性向日本公司支付飞机残值93222270.88美元。为了解决资金周转困难,南航公司采取飞机售后回租的方式,重新租赁这4架飞机,即先将这4架飞机购买后,再出售给3家美国租赁公司,用所取得的收入支付日本公司的飞机残值,再向该3家美国公司回租上述4架飞机。关于南航公司申请对其支付的上述4架售后回租飞机的租金,按融资租赁方式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问题,考虑到上述4架飞机售后回租的租赁期较长(均超过84个月),租赁期满后,飞机的使用寿命接近结束,根据《财政部关于外商从我国所得的利息有关减免税的暂行规定》([83]财税字第348号)第三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减征免征预提所得税管理程序的通知》(国税发[1993]50号)第三条的规定,同意对南航公司融资租赁上述4架飞机所支付的租金,就扣除设备价款(指再出售给3家美国租赁公司的价款)和不高于出租方国家出口信贷利率的利息后的余额,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7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