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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委组织部深圳市人事局关于事业单位职员招聘工作的补充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2-26 生效日期: 2002-12-26
发布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委组织部深圳市人事局
发布文号: 深人发[2002]94号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2〕69号)和市领导的的指示精神,加强事业单位的入口管理,提高人员素质,经市政府同意,深圳市人事局颁发了《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招聘暂行规定》(深人发〔2002〕83号),规定事业单位行政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增员,自2003年起实行公开招聘。现就执行该文件的规定和2003年职员招聘工作需进一步明确的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凡经费由财政核拨、核拨补助的事业单位和人员编制,均纳入职员统一招聘范围。由财政投资建设、建成后继续由财政拨款、人员经费暂由基建费列支的事业单位和人员编制,也纳入职员统一招聘范围。其他经费自给的事业单位和人员编制可以参加市(区)组织人事部门组织的职员公开招考,也可自行组织招聘考试或非经考试的其他方式招聘,具体由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自行确定。无论采用何种招聘方式,均应在招聘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填报《职员招聘情况汇总表》送市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并按有关规定,与新聘用人员在协商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聘用合同》。 
  未参加市(区)组织人事部门或授权组织的公开招考被聘用的职员,交流到纳入统一招聘范围的事业单位和人员编制时,需按深人发〔2002〕83号文件规定的招聘方式和程序聘用。 
  二、为贯彻落实上级要求,加强和规范我市事业单位的入口管理,并使之与市委确定的事业单位职员制改革相衔接,从2003年起,按规定聘用为职员的,均须签订职员聘用合同,并按要求办理合同鉴证。市属事业单位职员聘用合同的鉴证,党群口由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处负责,政府口由市人事局委托市人事争议仲裁办公室负责,区属(含镇属)事业单位职员聘用合同的鉴证,由各区组织人事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负责。凡纳入统一招聘范围的事业单位,办理聘用合同鉴证及人员入编手续时,均需持市(区)组织人事部门加盖公章的《深圳市职员聘用备案表》。 
  新聘用的职员,在下一步事业单位实行职员制改革时,承认其职员身份。凡未按深人发〔2002〕83号文件和本通知规定聘用的人员,其职员身份不予承认,编制管理部门不予入编,在下一步事业单位实行职员制改革,现有人员向职员过渡时,也不予过渡为职员。 
  三、市、区(含镇)所属事业单位从应届毕业生中招聘职员,均参加市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组织的公开招考,由市组织人事部门统一发布招考公告和组织笔试。由各区组织人事部门和各用人单位组织面试。聘用的其他手续,按深人发〔2002〕8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除面向应届毕业生的招聘工作及由市组织人事部门根据需要统一安排和组织的招考外,其余招聘工作由市组织人事部门授权和委托各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区(含镇)所属事业单位日常的职员招聘工作,按深人发〔2002〕83号文件的规定自行组织实施。但上述市、区(含镇)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招聘公告须事先报经市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市组织人事部门对招聘工作加强检查监督,对出现严重问题的单位,及时解除授权和委托。上述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聘用和以个别选考、选聘方式聘用职员的,不列入委托范围,按现行领导人员任免管理有关规定和深人发〔2002〕83号文件及本通知的规定办理。 
  四、为保证招聘职员的素质,凡公开招考职员的,要求同一职位的报考人数与聘用名额的比例在2:1以上。如报考人数与聘用名额之比未达到2:1不开考,用人单位须及时通知考生;聘用名额为2人或以上的职位,可以按2:1的比例削减聘用名额。凡进入面试人数不足2人的,用人单位经面试确认不适宜聘用的,可不予聘用。 
  五、夫妻分居人员,配偶一方在外地事业单位工作且符合我市事业单位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的正式国家干部,可通过个别选考方式聘用。 
  按规定由我市接收军转干部的随调家属及随迁的军人家属,原在事业单位工作且符合我市事业单位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的正式国家干部,也可通过个别选考方式聘用。 
  六、为保证考试规范、公正,公开招考职员的笔试及考务工作由市组织人事部门委托有关考试机构承担。 
  2003年的职员招聘工作是我市首次对事业单位按公开招考方式统一"入口"管理,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严格按规定执行,工作中遇有复杂问题,应及时请示市(区)组织人事部门。对招聘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及其他违规行为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检查、纠正,情节严重的,市(区)组织人事部门可宣布该单位招聘无效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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