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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局转发财政部、劳动部《关于工人考核费用开支的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06-04 生效日期: 1992-06-04
发布部门: 北京市主管委办局
发布文号:
     
市属各总公司(局)、财政各分局,各区县财政局、劳动局: 
  现将财政部、劳动部(92)财工字第68号《关于工人考核费用开支的规定》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财政部、劳动部关于工人考核费用开支的规定 
 
 
(92)财工字第68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根据经国务院批准由劳动部颁发的《工人考核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现对工人考核费用的开支问题规定如下: 
  一、工人考核工作应按照国家规定一般由本单位组织进行。国营企业组织工人操作技能考核,属于生产(经营)一线工种,要结合生产(经营)进行;属于非生产(经营)一线工种,要结合实际工作进行。行政事业单位组织工人操作技能考核,也应结合实际工作进行。 
  二、按照国家规定由本单位组织工人考核发生的费用,按下列办法列支: 
  1.国营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组织工人考核发生的命题、审题、监考、阅卷等考核人员的酬金、印卷费、办公费(即办公用文具、纸张等费用)和工人考前培训费(包括技术业务理论和操作技能培训费),以及交纳的各种工人考核证书的费用等,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2.国营企业工人操作技能考核发生的与生产经营和实际工作有关的原材料和水电消耗、固定资产折旧、大修理费、产品检测费等,不单独计算,由原有关渠道列支。生产经营一线工人结合生产经营进行考核的,在生产经营成本中列支;检修工人结合固定资产的大修理进行考核的,在大修理基金中列支。 
  3.行政事业单位工人操作技能考核费用,实行成本(费用)核算的,可列入成本(费用);未实行成本(费用)核算的,在其他费用中列支。 
  三、各单位工人考核费用的开支应勤俭节约,严格控制支出,杜绝各种浪费。 
 
 
1992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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