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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贯彻《计量工作定级升级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1-03-11 生效日期: 1991-03-11
发布部门: 化学工业部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 十二条和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企业计量工作定级升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要求,制定本细则。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化工企业的计量工作定级升级应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办法》及其评分标准执行。本细则结合化工生产特点,对《办法》做出补充规定,并提出本行业的具体要求。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化工企业计量工作定级升级的初评、复核、复查和监督抽查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考核要点

    第四条   企业计量定级升级以自愿申请为原则,凡申请计量工作定级升级的企业应具备《办法》第八条要求的六项基本条件。其中申请一级计量的化工企业还须具备下列五个前提条件:
  (一)属于国家确定的大中型企业及部分同行业中的重点企业,经济效益明显,居本行业领先地位。
  (二)有被评为部级或省级的优质产品。
  获国家级、省级质量管理奖或国家节能先进企业称号。
  (三)实现计量控制一体化管理,工艺过程控制先进,微机用于计量管理。
  (四)获得二级计量证书一年以上,整改措施落实,计量管理水平明显提高。
  (五)无重大质量、设备和人身伤亡事故。


    第五条   化工企业计量工作定级升级应重点考核以下内容:
  (一)建立计量控制一体化管理体系,机构落实;
  (二)积极采用计控新技术,计控技术与装备具有先进水平,编制计量器具更新改造规划;
  (三)建立企业计量器具二级单位分台帐,并实行计量器具分级标志管理;
  (四)实现有效的计量数据管理;
  (五)按行业计量器具配备规范要求(如本行业规范尚未发布,按附件二执行),建立企业量传系统,配备计量器具,其配备率、检测率、自控率、周检率、周检合格率、抽检合格率均达到升级规定指标;
  (六)绘制带控制点工艺流程图(或工艺计量网络图)和能源、经营计量网络图;


    第六条   计量工作定级升级等级划分按《办法》第六条执行。化工企业具体考核项目、分数和评分标准,按《化工企业计量工作定级升级考核评分标准》(附件一)及《关于化工企业计量工作定级升级若干问题的说明》(附件二)执行。

第三章 申请考核程序

    第七条   申请定级升级二、三级计量单位的企业,在向组织考核发证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的同时报省(区、市)化工厅(局),考核工作按当地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安排或委托进行。


    第八条   申请定级升级国家一级计量单位的化工企业应向化学工业部提出申请,同时抄送省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和省级企业主管部门。化学工业部按大区分片组织一级计量评审员对申请一级计量的企业进行资格预审,再经本部统一进行资格审查后,将结果送国家技术监督局。


    第九条   经国家技术监督局审定下达初评考核企业名单,由化学工业部组织化工系统一级计量评审员进行评审考核后送国家技术监督局复核总评。

第四章 申请考核时间

    第十条   申请二、三级计量定级升级的时间,由组织考核发证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商化工主管部门确定,申请一级计量定级升级的时间为当年一季度以前。各大区评审组应在当年四月三十日之前完成一级计量资格预审工作,并将预审结果报送化学工业部。


    第十一条   按国家技术监督局下达的初评考核名单,于当年六月中旬开始由化学工业部组织评审,并在八月十五日前将初评结果送国家技术监督局。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奖惩

    第十二条   在计量合格证书五年有效期间,化学工业部和各省(区、市)化工厅(局)应对企业计量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计量工作水平低于证书等级时,要限期整改,到期仍达不到标准的,应会同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给予降级或吊销其计量合格证书。


    第十三条   计量合格证书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企业应向原考核发证部门申请复查。化工企业一级计量单位由化学工业部组织复查,复查结果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审定。


    第十四条   对计量上等级工作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应根据《办法》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化工企业计量工作定级升级有关报表除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统一要求外,补充部分由化学工业部统一制定。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和化学工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计量局和化学工业部以(1985)化生字第256号文发布的《关于颁发化工企业计量工作定级升级若干细则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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