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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失业人员患病住院及申请住院医疗补助金等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2-09 生效日期: 2002-12-09
发布部门: 天津市
发布文号: 津劳局[2002]400号
       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基本医疗待遇,规范失业人员医疗补助金的发放行为,根据《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和《天津市失业人员基本医疗补助管理办法(试行)》,现对失业人员患病住院及申请住院医疗补助金等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失业人员患病可跨区县选择区级定点医院医治,确需住院的,持医院开具的《住院证》到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天津市失业人员住院审批表》(以下简称《住院审批表》),经经办机构审批同意后,持《住院审批表》到医院办理住院手续。危急患者可在住院后的3日内补办手续。 
  二、失业人员未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住院治疗或到非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其住院费用不予补助。如患急性心脑血管病、急腹症及其他突发急性病到非定点医院抢救治疗的,需3日内凭急诊证明、医院的诊断证明、急诊抢救治疗复印件等证件到户口所在地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补办手续。 
  三、由于诊断或治疗原因,失业人员从区级定点医院向市级定点医院转诊转院的,应由经治医院开具转诊转院证明并填写《天津市失业人员转诊转院审批表》(以下简称《转诊转院审批表》)。失业人员或家属持转诊转院证明和《转诊转院审批表》到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诊转院手续。 
  失业人员须转至外埠医院诊治的,应由市级定点医院开具证明、经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方可转出,并相应提高转诊转院人员5%的医药费用自付比例。 
  由本市转至外埠的,应转至北京协和医院(疑难病症),北京阜外医院(心、胸外科),北京友谊医院(肾病)及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的其它医疗机构。 
  四、失业人员领取医疗补助金的申报金额为失业人员的住院费用扣除自费部分和增付部分后的余额。申报金额扣除起付标准后的金额为审批金额,以审批金额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支付医疗补助金。申报金额小于最高支付限额的,以实际数额作为申报金额;申报金额大于最高支付限额的,以最高支付限额为限作为申报金额。具体公式: 
  申报金额=住院费用-自费部分金额-增付部分金额 
  审批金额=申报金额-起付标准 
  五、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加强对失业人员患病住院及申领住院医疗补助金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将定点医疗机构名称、申报程序、医疗补助金结算办法、时限进行公示,同时要与各定点医院密切配合,为失业人员享受基本医疗提供好服务。 
  附:天津市失业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天津市失业人员区级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区县名称 定点医院 定点医院 
  和平区 四面钟医院 和平中医医院 
  河西区 河西医院 体北医院 
  河东区 津东医院 
  河北区 第三医院 第四中心医院 
  南开区 黄河医院 三潭医院 
  红桥区 民族医院 红桥医院 
  塘沽区 塘沽医院 塘沽港口医院 
  汉沽区 汉沽中医医院 汉沽区医院 
  大港区 大港医院 
  东丽区 东丽医院 东丽中医医院 
  西青区 西青医院 宾水医院 
  津南区 咸水沽医院 
  北辰区 北辰中医医院 
  武清区 武清区人民医院 
  宝坻区 宝坻区人民医院 
  宁河县 宁河县医院 
  静海县 静海县医院 
  蓟县 蓟县人民医院 
  大港油田 大港油田职工医院 
 
 
天津市失业人员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综合医院 专科医院 
  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 天津市肿瘤医院 
  天津市第三中心医院 天津市传染病医院 
  无 天津市胸科医院 
  无 天津市中心妇产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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