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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国家防汛总指挥部、建设部、水利部关于加强城市防洪工作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06-16 生效日期: 1989-06-16
发布部门: 国务院goblin
发布文号:

国务院同意国家防汛总指挥部、建设部、水利部《关于加强城市防洪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遭照执行。
  80年代以来,城市建设发展很快,但忽视城市防洪的现象比较普遍,给城市的社会安定与经济发展留下了隐患。近几年发生过洪水的城市, 已付出了很大代价。这种状况再也不能继续下去了。
  各级城市要实行市长负责制,建立统一的防汛指挥结构和相应的办事机构;抓紧抓好城市防洪排涝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城市防洪政策,法规的制定和实施,防洪资金的筹集,以及汛期的防洪抢险等工作,并且要及早动手,不得贻误。
1989年6月16日

国家防汛总指挥部,建设部,水利部关于加强城市防洪工作的意见
  保障城市防洪安全是关系到社会安定、经济发展的大事,城市防洪工作是全国防洪的重点。建国以来,在治理江河的同时,进行了城市防洪建设,城市的防洪状况得到了改善,抗洪能力有了较大提高。但是,城市防洪工作仍然十分薄弱。有些城市的领导还存在着侥幸麻痹思想;城市防洪建设资金严重短缺;城市防洪机构和防洪责任制还不落实;城市防洪规划尚未制定和完善;现有工程设施的抗洪能力还很低,不能抗御较大的洪水。这种状况,与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城市现代化建设很不适应。为了进一步做好城市防洪工作,保障城市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对加强城市防洪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落实城市防洪责任制
  必须坚持实行以市长负责制为核心的各种责任制。主要是抓思想动员,克服麻痹思想,提高各级干部、广大人民群众对防洪的认识,健全落实各级防洪责任制及水利、建设、交通等业务部门行政领导、技术、物资、通讯等各类人员的岗位责任制;抓防洪资金的筹集;抓城市防洪规划和城市防洪政策、法规的制定与实施;抓城市河道清障和《城市规划条例》、 《河道管理条例》的贯彻执行等全局性工作;当洪水来临时,抓防洪抢险、抗洪救灾工作的组织指挥等。

  二、建立统一的城市防汛指挥机构
  目前城市防汛指挥机构大致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有统一的防汛指挥部,统管全市的防汛工作;另一种是分设城区和郊区两个防汛指挥部,分别由负责城建和农业的副市长分管。此外,有的城市防汛指挥部办 、事机构没有固定的编制,人员不稳定,与防汛工作的需要很不适应。建议城市组织统一的防汛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全市的防洪、清障和救灾等项工作。

  三、尽快制定和完善实施城市防洪规划城市防洪规划
  既要以江河流域规划为依据,又要密切结合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的实际情况,实行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相结合,处理好外洪、内涝的关系,对交通、渡口、桥梁、港口、环保、风景点都要合理安排。当前尚无防洪规划或规划不完善的大城市应抓紧制定或完善,应在1年内完成并上报。其他城市最迟不得超过2年。根据与大江大河有关的25个城市防洪骨干工程建设由水利部负责、建设部配合,其他城市维持现有体制的原则,沿江河城市在审查临江建设规划时,应当事先征求河道主管部门的意见, 否则上级主管部门不予审批。25个城市的防洪规划应同时报有关流域机构审批。规划一经审批,就要按规划组织实施。 尚未制定防洪规划, 又没有设防的城市、 工矿区、要制定应急措施。今后,在兴建城市、工矿区时,防洪设施的建设要同步进行。

  四、加强城市防洪设施管理,狠抓清障工作
  首先, 要认真贯彻《水法》、 《城市规划条例》、《河道管理条例》、《蓄滞洪区安全建设指导纲要》和防御特大洪水处理措施方案。第二,要建立健全城市防洪工程管理机构, 负责工程的维修、管理和保护;要建立机动防汛抢险队伍;要储备一定数量的车辆、器材、 照明、通讯设备,供防汛抢险使用。第三,要建立执法队伍, 如成立公安派出所等,依法进行管理。当前,要把清除河道阻水障碍,巩固清障成果作为重点抓紧抓好。各个城市要制定清障计划,限期完成任务,保证河道防洪能力。

  五、加强城市防洪的水文测报、预报及通讯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要根据防汛工作的需要,做好水文站网规划和通讯规划,分期逐步实施。水文站网的布设,应满足洪水预报与防汛调度的需要。城市与省防汛指挥部之间的通讯以及城市内的区(县)防汛指挥部的通讯,必须保持畅通可靠。大、中型水利工程的雨情、水情、汛情的测报及调度,要根据需要与可能,逐步实现自动化。 防汛通讯, 除了使用水利、 电力、建设和邮电部门的设施外,在汛情紧急情况下,还可利用公安、广播电视、人民防空等部门的设施。防汛部门事前要主动同这些部门联系, 争取这些部门的支持。

  六、 关于城市防洪经费
  防洪经费是目前防洪建设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城市防洪工程建设、维修和管理所需经费,主要应由地方自筹解决。与大江大河有密切关系的大城市防洪骨干工程, 仍以地方为主, 中央可予以适当补助。城市应从地方财政和城市维护建设费中拨出一定经费,按照城市防洪规划进行城市防洪工程建设和维修管理。同时还应按照“谁受益, 谁出资”的原则, 采取多层次、多渠道的途径开辟资金来源,如组织公民义务投劳,有关单位集资, 向受益单位收取防洪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等。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按防洪受益单位固定资产提取一定比例作防洪经费的办法, 值得各地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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