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贯彻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06-17 生效日期: 1990-06-17
发布部门: 山东省政府
发布文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已以国务院第60号令发布实施。现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施行。 
  一、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省委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对财政预算内安排的教育事业费(教育费附加除外)应切实保证“两个增长”(即:教育拨款的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生人数平均的公用经费逐年增长)。 
  二、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作为教育专项资金,由各级教育部门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出年度支出计划,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安排使用。财政部门应尽力保证其用款需要。 
  三、其他各项规定仍按省政府鲁政发〔1986〕76号文件(《关于贯彻国务院发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执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0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