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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业委员会、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贯彻市政府京政发(1990)25号、31号文件一些具体问题的补充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01-01 生效日期: 1990-01-01
发布部门: 北京市商业委员会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
发布文号:
市属有关商业局、社、各区、县商委(财办): 
  遵照市政府京政发(1990)25、31号文件的规定,除在文件中已经明确的事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外,针对实施中的一些具体问题,经研究特做如下补充: 
  一、关于有奖销售: 
  企业在批准的推销商品范围内,按照销售一定数量的商品设适当奖品赠送消费者或外埠客户以鼓励其踊跃购买的,属于有奖销售的范围。以让利、打扣、降价等方式推销处理商品的,不属于有奖销售的范围。 
  企业在选择有奖销售方式时,即要考虑促进销售,又要有利于保持社会环境的健康,不能以有损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为代价,不加选择的搞有奖销售。 
  用于有奖销售的奖品总金额,控制在不超过企业提取的商品削价准备金的比例,由主管局、区、县商委(财办)从严掌握审批,并抄报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备案。 
  二、关于企业提取推销费 
  (一)对长期积压商品(指工业品,且从工业品中剔除计划供应商品和农业生产资料,下同)的审批权限: 
  1、凡推销进货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有问题商品,其总金额占企业库存总值10%以内的,由企业自行确定品种、数量(需注明本市产品或外埠产品,下同),按隶属关系分别报主管局(社)、区、县商委备案后即可执行。同时抄送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备案。 
  2、进货时间虽不足一年的有问题商品,并且这部分有问题商品总金额不超过企业库存总值10%的,由企业提出具体品种、数量,按隶属关系分别报主管局(社)、区、县商委(财办)批准,同时抄送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备案。 
  3、企业推销处理进货一年以上有问题商品,其总金额占企业库存总值超过10%,以及推销处理进货不足一年有问题商品其总金额占企业库存总值超过10%的,由企业提出具体品种、数量,经主管局(社)、区、县商委(财办)审核汇总后,报市计委、商委、市财政局、税务局批准。报送截止日期定为4月30日,统一报到市商委。 
  (二)虽不属长期积压商品,但阶段性销小存大(指在一年内销不完的)需要推销的商品,由企业提出具体品种、数量,经主管局(社)、区、县商委(财办)审核汇总后报市计委、商委、市财政局、税务局批准。报送截止日期为4月30日,统一报到市商委。 
  (三)企业提取推销费的比例 
  在规定和批准的商品范围内,按推销本市产品销售额计算(不含企业的内部调拨),凡批发企业提取的比例不超过1‰(批发企业直接销往外埠的,比例可以高于1‰,但提高的比例需报市计委、商委、市财政局、税务局批准)。零售企业提取比例不超过2‰的,企业具体安排后,按隶属关系分别报主管局(社)、区、县商委(财办)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备案即可执行。企业按规定和批准的范围推销外埠产品,提取推销费比例比照本市产品减半执行,批准程序同上。 
  个别推销难度大,需超过上述推销费提取比例的,由企业提出具体商品和扩大提取比例的意见,报主管局(社)、区、县商委(财办)审核汇总后,报市计委、商委、市财政局、税务局批准。报送截止时间定为4月30日,统一报到市商委。 
  三、关于储备商品 
  对26种基本生活日用工业品和市政府指定收购的商品,需要储备的具体品种、数量,按储备商品申请表的统一格式(委托市一商局与财政局负责制定)由有关主营公司提出,经主管局(社)审核汇总后,报市计委、商委、财政局批准。报送截止时间定为5月15日,统一报到市商委。 
  四、推销地产彩色电视机、照相机的专项规定;对工商企业执行市下达的26种必保商品供货、收购合同(协议)有关奖惩的具体规定,将另文下达。本补充规定不登报,不对外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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