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广东省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交流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1-22 生效日期: 2002-12-01
发布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人事局
发布文号: 深人发[2002]85号
  为加强对人才交流会的监督和管理,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深圳市人才交流会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深圳市人才交流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人才交流会的监督和管理,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人才中介机构在其经营场所以外,举办名称冠以"人才"字样,或以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应届大中专毕业生、毕业研究生为主要招聘对象的人才交流会,应当遵守本办法。 
  行业主管部门举办人才交流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举办全市性的人才交流会,应当经市人事行政部门批准。 
  区属部门或单位在本行政区域内举行人才交流会,应当经区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其名称必须注明"深圳市××区人才交流会"。 

    第四条   举办人才交流会必须符合《条例》第三十二条所规定的条件。 

    第五条   申请举办人才交流会,主办单位应当向人事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举办人才交流会申请表》; 
  (二)主办单位资质证书; 
  (三)交流会组织方案、会址及会场平面图; 
  (四)拟刊播的启事文稿和招聘信息; 
  (五)主办单位介绍信和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第六条   人事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给予申请人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申请举办人才交流会获得批准后,如需变更内容,主办单位必须向人事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变更申请,申请中应当写明变更项目及理由,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变更申请未获批准的,必须按原方案组织实施。擅自变更交流会项目的,按未经批准举办人才交流会处理。 
  交流会项目变更或因故不能如期举办的,主办单位必须提前刊播启事声明,并负责妥善处理有关事项。 

    第八条   人才交流会的主办单位应当审查招聘单位的营业执照或成立批文、工作人员的身份,无营业执照或成立批文的单位不得参加招聘。 

    第九条   人事行政部门应当对人才交流会的组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凡是与举办人才交流会书面申请严重不符的,或者组织计划未能落实的,人事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十条   主办单位违反本办法的,按《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4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