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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03年劳动保障年检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1-21 生效日期: 2002-11-21
发布部门: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文号: 京劳社监发[2002]154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局总公司(企业集团)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军队在京各单位、各金融系统所属单位、各省市驻京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劳动法》,规范企业的劳动用工行为、保持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有关精神,现将开展2003年劳动保障年检工作(以下简称年检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研究决定,全市用人单位集中性的年检于2002年12月15日开始至2003年3月底结束。2003年的年检工作仍采取集中年检与全年日常性年检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在开展集中性的年检工作基础上,各区(县)都要根据年度内本地区各类企业的发展状况,适时的加大对非公企业、新开办企业没有按要求参加年检单位的日常性年检工作的力度。 
  二、2003年年检工作重点突出如下内容:用人单位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登记和全员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劳动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情况、工资支付情况、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招用外地务工人员情况、规定工种职业资格持证上岗情况、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凡有一项达不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劳动保障年检一律不得通过。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年检不合格的用人单位都要根据其存在的违法情况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改正。对逾期仍未落实整改要求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对违法问题严重且不积极配合进行整改以及拒不参加年检的用人单位根据《市劳动保障系统关于<北京市行政机关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京劳社法发[2002]140号)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归集、报送企业不良信用的管理办法》的要求,将有关用人单位的不良行为在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上进行公布。 
  三、在2002年全市将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向街道(乡镇)延伸的基础上,2003年的年检工作,各区(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把发动各街道开展年检工作的积极性充分调动起来,要进一步扩大年检的覆盖范围,根据本区(县)的具体特点,研究制定一套开展年检工作的机制明确相应的年检目标责任制,将任务指标分解到各街道(乡镇)。各区(县)在组织街道(乡镇)开展年检的过程中,要重点加大对劳动保障管理比较薄弱企业的年检工作力度,尤其要突出对各类无主管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的年检。同时在组织推动各街道(乡镇)开展年检中要把建立"一街一册、一户一卡"的工作有机的结合起来;通过发动街道(乡镇)开展年检,坚持从源头上杜绝因劳动纠纷引发的各类矛盾,把治标与治本有机结合起来。今年全市及各区(县)年检工作任务要在去年年检规模的基础上增加15%。 
  四、年检工作是全面检查企业贯彻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都要通过年检及时发现用人单位在劳动保障管理工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隐患。这次年检工作,用人单位除按年检证书的要求,如实填写相关内容外,还应要求用人单位提供:本年度即将终止劳动合同职工人数情况、使用外地工人数、签订"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以及"劳务输出"人员情况。这些情况的相关材料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都要进行备案。 
  五、全市出租汽车企业劳动保障年检根据市劳动保障局和原市出租汽车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对出租汽车企业劳动保障年检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监发[1999]144号)的有关文件精神,纳入2003全市年检工作总体部署中同步进行。对全市出租汽车企业年检要坚持巩固前几年整顿成果的原则,继续按照年检工作的要求和程序对其进行整顿。出租汽车企业年检仍按市、区(县)原定分工进行。 
  六、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年检工作中,要加强与本局相关业务科室的密切协调,充分发挥劳动保障行政职能的整体协作优势,扩大年检工作的覆盖面。尤其是在有关用人单位申领《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和申请招用外来劳动力用工指标及参加劳动保障年检几个环节上,主动与相关科室加强协调,形成整体配合相互协调的工作机制,对没有按照要求参加年检的单位和年检中存在问题较多的不合格单位,一律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同时、还要积极主动的加强与所在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协调,争取他们的支持和配合,具备条件的也可以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检同步进行。 
  七、从我市建立劳动保障年检制度以来,已有相当一部分企业按照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要求,企业内部的劳动保障管理工作状况已有了明显改观,按照年检工作的要求达到了合格标准。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组织实施2003年的劳动保障年检工作时,对市属和区(县)属连续几年年检合格的企业,可按系统采取由行业局、总公司或企业自检为主,在行业或企业自检的基础上,各区(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年检证书相关栏目内加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年检合格专用章;但各区(县)要根据有关行业和企业的具体情况,按照年检工作要求的全部内容和相应程序抽检20%。 
  八、各市属和区(县)属企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开展2003年劳动保障年检工作通知的有关精神,积极根据市、区(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年检工作的有关部署,认真抓好本系统所属企业的劳动保障年检的组织实施工作。按照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标准,要通过年检工作保障本系统所属企业不发生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对各系统因年检自检工作把关不严,没有及时发现企业的劳动违法行为造成职工投诉举报并产生不良影响的,对有关单位除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实施行政处罚外,还要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和进行新闻曝光。 
  九、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成立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为主的年检工作领导小组,相关业务科室要密切配合。各区(县)在年检工作中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加强宣传,扩大年检工作的社会影响。年检工作结束后,各区(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于4月30日前将年检工作的情况总结上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险监察处。 
  附件㈠:劳动保障年检汇总表(略) 
  附件㈡:劳动保障汇总表(续表)(略) 
  附件㈢:劳动保障年检残疾人安置情况汇总表(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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