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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部产品质量监督员管理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04-04 生效日期: 1989-04-04
发布部门: 化学工业部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化学工业部(简称化工部)产品质量监督员的考核和管理,做好化工产品质量监督工作,促进产品质量的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化工部产品质量监督员是化工部授权,可独立行使化工产品质量监督职责的质监人员。

  第三条 化工部产品质量监督员的考核、发证和管理工作由化工部生产综合司统一负责。

  第四条 根据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需要,在从事化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质量监督检验、企业和实验室条件审查等监督工作的人员中发展化工部产品质量监督员。经过培训和考核合格后,发给化工部产品质量监督员证件。

  第五条 化工部产品质量监督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正确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从事产品质量监督工作3年以上的工程师或从事产品质量监督工作5年以上的其他人员。
  3.具有产品质量监督基础理论知识和较丰富的技术、业务知识,熟悉我国产品质量监督的有关法规,了解国内外产品质量监督和产品质量认证的现状及发展趋势。
  4.工作认真负责,作风正派,能公正合理地解决化工产品质量监督中重大的技术和业务问题。

  第六条 化工部产品质量监督员,考核发证工作程序是:由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填写《化工部产品质量监督员审核表》(见附件,一式二份),报化工部生产综合司,经审查考核合格后,由化工部批准并发给《化工部产品质量监督员证》。

  第七条 化工部产品质量监督员在国家、化工部、地方化工厅(局、公司)交办的任务内行使下列职责:
  1.贯彻国家有关产品(商品)质量监督检验方针、政策和法规
  2.参与或组织对企业的生产技术条件和质量保证体系,以及实验室的技术条件进行审查。
  3.对企业生产的产品和市场流通的商品进行监督抽查。
  4.对申报优质品,发放生产许可证产品、产品质量认证、国家级企业考核和产品质量分级等工作中的产品质量进行检验和复查。
  5.参与或组织对质量争议进行调查、调解,并提出处理意见。 
   6.依法对违反产品质量监督法规者给予批评、警告、限期改进等现场处理;对危及人身安全、健康和严重污染环境造成重大损失的产品(商品),制止出厂或销售。

  第八条 化工部产品质量监督员证件仅限于执行第七条规定的任务时使用,不得作它用,不得转让、涂改,如有遗失立即报告发证机关。化工部产品质量监督员调离化工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应将化工部产品质量监督员证件及时交还发证机关。

  第九条 责成地方化工厅(局、公司),有关化工研究院所、化工部各产品质量监测中心(站)和有关地方化工质量监测站对本地区、本单位的化工部产品质量监督员进行日常管理。对工作成绩显著者,应给予表彰、奖励;对玩忽职守,违法乱纪造成重大损失者,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收回证件;对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化工部生产综合司有权对化工部产品质量监督员进行监督检查。凡工作质量差、不严格执行本管理办法的化工部产品质量监督员,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进,直至撤销化工部产品质量监督员的资格,并通报有关单位。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化工部生产综合司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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