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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继续对市区国有(集体)企业特困职工基本生活实施优待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1-12 生效日期: 2002-11-12
发布部门: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汕府办[2002]18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指示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第七十四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决定继续并扩大优待范围对市区国有(集体)企业特困职工基本生活实施优待,以保障国有(集体)企业特困职工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优待对象 
  市区国有、集体企业正式职工中,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含违反《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但已落实措施或已经受处理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汕头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水平,所在企业属于停产、半停产,又难以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职工。按有关政策,该转为失业保险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已列为民政“低保”救济对象的,不能列入优待范围。 
  二、申报程序 
  1、由职工本人向所在企业工会或劳动人事部门提出申请,企业工会或劳动人事部门初审后在企业范围内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企业根据公示情况进行审核后经企业主管机关同意,以主管局、总(集团)公司为单位汇总上报。市直企业报市解困办公室审批发证;区属企业由区解困办公室审核,报市解困办公室批准发证。 
  2、优待对象统一由市解困办公室发给《汕头市国有(集体)企业特困职工优待证》,《优待证》有效期一年。 
  3、实施对特困职工的动态管理,期满由所在企业重新填报特困职工家庭成员变动及经济收入变化情况表,符合条件的换发新证。 
  三、严格监督 
  申请申报审批工作必须实事求是,认真执行有关规定,一经发现有虚报、冒领的,《优待证》收回注销。核发《优待证》应接受群众监督,不得克扣、拖延或挪用各项优待款项。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在《优待证》申领、审批过程中有违法违纪、弄虚作假的,可向市解困办公室或市监察局投诉(市解困办投诉电话:8432529;市监察局投诉电话:8288684)。 
  四、优待内容 
  持有《汕头市国有(集体)企业特困职工优待证》者,给予以下优惠待遇: 
  (一)每户每月按家庭人口计,到指定粮油店,每人免费供应大米10公斤,食油0.5公斤; 
  (二)每户每月由电力部门减免20千瓦时电费; 
  (三)每户每月由市自来水公司减收5元水费; 
  (四)每户每月补贴燃料费20元,由市、区解困办公室负责发放; 
  (五)租住廉租公房、周转房或公房的,房管部门或产权单位减收50%租金; 
  (六)免缴卫生费、小区管理费; 
  (七)减收50%有线电视维护费及月租费; 
  (八)免收子女入读小学、初中的学杂费; 
  (九)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祖父母、父母及配偶、子女)到指定医疗卫生机构就诊,免收挂号费、医生诊金、肌肉注射费。 
  五、费用结算 
  特困职工享受优待的有关费用按政府、单位、企业分级分担。本通知第四条第(二)、(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费用,由相关单位负责支付;第(一)、(四)项的费用,按企业隶属关系,由市、区两级财政负责。 
  市解决企业职工生活困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改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困日常具体工作。 
  本通知自2003年1月份起实施,具体工作由“市解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各级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千方百计创造条件,妥善安排好特困职工的基本生活。各县(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本通知精神,制定优待办法,认真组织实施。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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