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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0-31 生效日期: 2002-10-31
发布部门: 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精神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就业问题的极端重要性,增强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就业是民生之本。解决就业和再就业问题,不仅是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重大的政治问题,事关全局,影响长远,涉及社会的稳定、国家的长治久安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党和国家十分重视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从1998年以来,连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促进了国有企业改革和脱困三年目标的基本实现,保证了绝大多数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并使大部分下岗职工通过多种途径实现了再就业。但是,当前和今后一个较长时期,我国的就业形势仍将十分严峻,劳动者充分就业的需求与劳动力总量过大、素质不相适应的矛盾将长期存在,劳动力供求矛盾和就业结构性矛盾并存,城镇就业压力加大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领域转移速度加快同时出现,新成长劳动力就业和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交织,是当前我国就业形势的突出特点。哈尔滨市在全国同类城市中人口和劳动力数量相对比较多,特别是国有企业比较集中,产业工人有近一百万人,就业和再就业的任务相当艰巨。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全面难确地分析就业形势,充分认识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极端重要性,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将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和重大的政治任务,作为全面贯彻“三个代表”要求的重要措施,以对党和人民极端负责的态度,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既要立足当前,明确工作重点,围绕重点解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实行积极的就业政策,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集中人力、财力和物力,打好攻坚战;又要着眼长远,把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制定中长期规划和政策,始终把握工作的主动权,打好持久战,确保全市就业局势长期基本稳定。 
  二、拓展就业和再就业渠道,努力创造就业岗位 
  要充分发挥市场就业机制的作用,努力拓展就业渠道,实现多渠道、多形式就业和再就业。一是大力发展第三产业,重点发展商贸、餐饮服务、旅游、环保、交通运输、商品配送、房地产、社会服务等行业,尤其要开发社区服务和旅游业的就业岗位。二是大力发展非国有经济,特别是要发展就业容量大的民营、外商投资、股份合作等多种所有制经济,积极发展有市场需求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中小企业,继续发展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吸纳更多的下岗失业人员。三是鼓励有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在经济结构调整、重组改制和主辅分离中,利用非主业资产和闲置资产,多种方式分流和安置富余人员。四是充分利用我市地域优势和劳动力资源优势,面向国内、国外市场,组织下岗失业人员到有劳务需求的地区就业,到农村承包荒山、荒地,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五是加快小城镇建设,加强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和服务项目的开发,创造就业机会。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绿色食品生产加工等,增强吸纳农村劳动力的能力。六是鼓励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适应企业用工需求和就业方式的变化,通过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形式实现就业,为他们灵活就业提供服务和帮助。 
  为使我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近期,要通过重点抓好兴办各类商品市场、发展小区物业及社区服务业、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创办劳动密集型产业、发展消费合作社和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等5个渠道,安置下岗失业人员6.86万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牵头抓好组织落实。 
  三、落实扶持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 
  享受扶持政策的对象是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做好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对象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企业内部退养政策和本《意见》下发前已实现再就业的人员。 
  (一)鼓励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 
  1、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市税务部门审核,3年内根据招用人数按一定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2、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市税务部门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30%的,根据招用人数,按一定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3、对各类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岗位新招用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并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用再就业资金按招用人数提供为期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 
  (二)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并免收所有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费用。各区、县(市)要明确免收的项目,并向社会公布。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涉及的各种经营服务性收费,要按照最低标准收取,严禁强制收费,严禁各种形式的集资、摊派和乱收费。 
  (三)鼓励国有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经济实体。 
  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转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1、利用原国有企业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有效资产的; 
  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的; 
  3、吸纳本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的; 
  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 
  (四)为下岗失业人员自谍职业和自主创业提供小额贷款。 
  按照个人申请、社区推荐、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审查、担保机构承诺担保、商业银行核贷的程序进行。贷款额度在2万元左右,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申请展期1次。贷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确定,对从事微利项目的,据实贴息,展期不贴息。对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及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各商业银行军开办此项贷款业务,简化手续,提供开户和结算便利。 
  建立下岗失业人员贷款担保基金。3年内筹集资金1.5亿元,今年计划筹集5300万元。哈尔滨市财政投资公司作为我市下岗失业人员贷款担保机构,具体承担下岗失业人员贷款担保业务。市财政部门作为担保机构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 
  (五)照顾和扶助大龄就业困难人员。 
  各级政府要把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男性50周岁以上,女性40周岁以上,就业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作为再就业援助的主要对象(以下简称“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由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在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置原属国有企业“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就业的,从再就业资金中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六)各级政府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并就业资金投入,把促进再就业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在政府预算收文科目中增设“再就业补助”款级科目,以反映各级财政用于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和贴息、再就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社区劳动社会保障工作补贴等项支出。各级财政原来安排用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规模不减,在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前提下,根据当地工作需要,可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促进再就业工作。还要安排资金,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的建设。 
  (七)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搞好服务工作,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1、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可持《再就业优惠证》及税务部门规定的有关材料,向当地主管税务部门申请办理有关税收减免手续。 
  2、符合享受税收减免政策条件的服务型企业,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享受税收减免政策。劳动保障部门对企业新招用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下岗失业人员人数和比例核实认定后,出具“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企业凭劳动保障部门的认定证明及税务部门规定的有关材料,经当地税务主管部门市核后,办理有关税收减免手续。 
  3、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主辅分离、辅业转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享受税收减免政策。区、县(市)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对企业安置富余人员的人数和比例核实认定后,出具“企业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经济实体凭劳动保障部门的认定证明及税务部门规定的有关材料,经当地税务主管部门审核后,办理有关税收减免手续。 
  4、服务型企业新增岗位招用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可持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上年底职工花名册、现有职工花名册、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记录、企业与新招收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企业工资支付凭证、新招收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及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以及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材料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区、县(市)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对企业新招用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人数审核后,出具“企业吸纳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审核证明”。 
  四、强化再就业培训,完善就业服务体系 
  (一)加强下岗失业人员技能培训。 
  一是成立哈尔滨市就业和再就业培训工作指导检查组,成员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市教育、财政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和单位参加。主要职责是发动全社会教育资源,积极参与职业技术培训;对再就业培训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对培训成果进行审核,按规定拨付再就业培训补贴。二是组织下岗失业人员参加免费培训,并由政府购买培训成果,向参加培训并实现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发放培训补贴。再就业培训贴补标难,原则上参照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字[2001]28号)执行,所需资金每年由市财政筹集解决。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由就业转为失业的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均可享受一次性免费再就业培训。个人自找培训单位实现再就业的,给予300元学费补贴。三是开展创业者培训,提高其创业能力。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联合市工商、税务、物价、金融、财政等部门以及企业经营、管理专家组成创业指导专家志愿服务团,免费为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提供开业策划、项目论证、市场分忻、投资评估、信贷融资、经营诊断等咨询服务。 
  (二)建立公共就业服务制度。 
  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提供免费职业介绍和再就业培训。要建立再就业援助制度,为就业困难对象提供专门帮助和服务。在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中,要实行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培训申请、鉴定申报、档案管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一站式”就业服务。要加快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健全劳动力市场信息网及其公开发布系统,提供及时、便捷的就业信息服务。 
  (三)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 
  市政府从再就业资金中筹集部分资金,用于支持各区街道和社区劳动力市场建设。其中,用于社区建设的要同社区物业建设配合使用。 
  (四)完善就业服务体系。 
  各区、且(市)都要建立劳动就业局,配强工作人员;在街道、乡(镇)设立劳动保障事务所,配齐专职工作人员;在社区居委会设立劳动保障服务站,聘请专职工作人员。劳动就业局和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需经费,由区、县(市)财政解决;劳动保障服务站所需经费,用再就业资金解决。街道劳动保障事务部门和社区保障服务组织要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劳动保障服务工作。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农村富余劳动力管理工作,为其转移提供相应的服务。 
  (五)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 
  对各类企业招聘人员不签订劳动合同、滥用试用期、克扣和拖欠工资、拒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要加强劳动力市场管理,实行职业介绍许可证制度,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和各类欺诈行为。 
  五、统筹兼顾,搞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宏观调控 
  (一)正确处理好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与扩大就业的关系。 
  要切实加强对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和正常生产经营企业裁员工作的指导。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的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当地政府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小组审核批准。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到位的,不得进入关闭破产程序。正常生产经营企业裁减人员,裁员方案要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职工愤务的,不得裁减人员。国有大型企业一次性减员超过万人或裁员人数占职工总数比例达10%以上的(含10%),要事前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经劳动保降、经贸部门核准后方可实施。 
  (二)建立城镇劳动力抽样调查制度。 
  定期开展全市城镇劳动力抽样调查,及时反映全市及各地的就业和失业动态变化。建立失业预警机制,在下岗失业总量接近或超过警戒线时,各级政府妥及时采取措施缓解矛盾。 
  (三)妥统筹兼顾城镇新成长劳动力的就业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转移工作。 
  对城镇新成长的劳动力,要引导和帮助他们参与市场竞争就业。对城镇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普遍实行劳动预备制度,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延缓就业压力。对农村劳动力进城就业,要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认真清理不合理的限制政策,切实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六、巩固“两个确保”,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各级政府要继续按照“三三制”原则路实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陈资金,努力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大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力度,进一步巩固“两个确保”,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一)积极稳妥地做好下岗职工出中心向失业保险并轨工作。 
  要从实际出发,在确保稳定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分别处理,积极探索下岗职工出中心向失业保险并轨的办法和途径。对企业新裁减人员和出中心末实现再就业的下岗职工,要按规定及时提供失业保险。符合条件的,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协议期满暂时无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各级政府和企业要继续运用现有各类资金渠道筹措的资金保障其基本生活。同时,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二)完善下岗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办法,做好接续服务。 
  下岗失业人员离开企业时,其过去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继续保留,企业和个人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要一次性补缴。下岗失业人员由企业招用再就业的,由新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规定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的,在个人自愿且有支付能力的前提下,可以按照个体工商户参保办法参加养老保险。继续参加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费的,其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末继续参加养老保险中断缴费的,达到退休年龄后按实际的缴费年限计发。对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且符合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条件的职工。由企业和职工按规定缴纳离开企业后的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开设个人缴费窗口,方便下岗失业人员继续参保缴费,并积极探索适合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和灵活就业的社会保险办法。对尚未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下岗失业人员,特别困难的要按国家民政和卫生部门要求实施社会医疗救助。 
  七、加强领导,明确就业和再就业工作责任 
  为加强对我市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领导,成立市促进就业和再就业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计划、经贸、财政,民政、工商、地税、建设、规划、城管、房产、卫生、教宵、公安、物价、监察、宣传、人民银行等部门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领导小组确定年度就业工作目标和失业率调控指标、组织落实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区、县(市)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落实责任。 
  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把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党政“一把手”负责制,主要领导负全责。要实行严格的目标管理,把控制失业率和增加就业岗位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把净增就业岗位,落实就业和再就业政策,加大资金投入和解决困难群体就业作为具体工作目标,层层分解,督促落实。要建立自上而下的监督考核制度,把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目标作为各级党委、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不关心群众疾苦,发生重大问题的要追究领导责任。要建立和完善专项推进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大政策落实的推进力度,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把国家和省、市出台的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落实到位。 
  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相互配合,建立和完善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机制。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发挥好牵头部门的作用,加强对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指导、协调、督查、培训、管理等各项工作;市劳动部门要将控制失业率和增加就业岗位纳入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协调有关部门保证从事个体经营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免费政策;市经贸部门要加强对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组织创办劳动密集型产业、协调做好关闭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和企业裁员工作的指导;市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各部门落实再就业各项扶持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政策不落实以及违背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和纠正;市财政部门要加大财政支出结构调整力度,加大再就业资金投人,加强对再就业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市城市规划、建设、城管部门要妥善安排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经营场地;人民银行要指导、督促各商业银行为符合条件下岗失业人员及时提供小额担保贷款;市税务部门要制定措施保证各项税收扶持政策的贯彻落实;市工商管理部门要简化审批手续,落实本部门免收费用的政策;市机构编制部门要协调解决劳动保障监察和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编制等问题;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要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多方面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帮助,特别是各级工会组织要加强监督,督促各项扶持政策的落实。 
  各基层党组织要充分发挥作用,在促进再就业工作中努力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在实施企业改制改组、关闭破产、下岗分流和再就业工作过程中,必须把保障群众生产生活、促进就业和维护社会稳定作为各级党组织的主要任务。结合加强社区党的组织建设,及时明确和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中党员的组织关系,保证其正常参加党的组织生活。要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活动,帮助下岗失业人员理解支持企业改革,自强自立,自觉维护社会稳定。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再就业的方针政策,推广先进典型经验,对不落实再就业政策和侵犯下岗失业人员劳动保障权益的典型案例给予公开批评和曝光,营造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的浓厚舆论氛围。 
 
 
中共哈尔滨市委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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