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能油字第09402008360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八月四日经济部能源局能油字第09402008360号令订定发布全文6点;并自即日生效
一、经济部能源局为推动加气站普及政策,补助业者设置加气站,以因应车辆加气需要,特订定本要点。
二、补助对象为已依法核准经营,并办妥营利事业登记证或营业登记证之加气站、加油站兼营加气站或液化石油气分装场兼营加气站业者。
三、补助依加气站、加油站兼营加气站或分装场兼营加气站业者申请顺序审核拨款;如年度预算不敷支应,致当年度未获得补助者,若下一会计年度获准编列预算补助时,优先核拨。
四、同一加气站新增储气槽申请补助以一次为限,其补助额度如下:
(一)设置地下储气槽者:
1.储气槽容量合计未满十立方公尺者,每站补助新台币一百万元。
2.储气槽容量合计十立方公尺以上未满二十立方公尺者,每站补助新台币二百万元。
3.储气槽容量合计二十立方公尺以上未满三十立方公尺者,每站补助新台币三百万元。
4.储气槽容量合计三十立方公尺以上未满四十立方公尺者,每站补助新台币四百万元。
5.储气槽容量合计四十立方公尺以上未满五十立方公尺者,每站补助新台币五百万元。
6.储气槽容量合计五十立方公尺以上未满六十立方公尺者,每站补助新台币六百万元。
7.储气槽容量合计六十立方公尺以上者,每站补助新台币七百万元。
(二)设置地上储气槽者,依前款规定减半补助。
(三)同一县、市内无加气站者,依第一款规定增加补助百分之二十。加油站兼营加气站或液化石油气分装场兼营加气站,适用前项之规定。
五、设置加气站、加油站兼营加气站或液化石油气分装场兼营加气站之业者应检具下列文件,向经济部能源局申请补助:
(一)申请表(如附表)。
(二)加气站经营许可执照或许可文件影本。
(三)营利事业登记证或营业登记证影本。
(四)储气槽检查合格证明文件影本。
(五)有关加气站设置成本之资料影本。
(六)其它相关文件。
六、本要点所需经费由经济部能源局编列预算支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