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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8-10-10 生效日期: 1988-10-10
发布部门: 化学工业部
发布文号: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有关条款,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化工系统内由政府计量部门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以及各级计量检定所(站)和企事业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人员均须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    计量检定人员是指经考核合格,持有计量检定证件,从事计量检定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计量检定人员应为实施计量监督,发展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以及保护人民健康和生命财产的安全,提供准确可靠的检定数据,其职责:
  (一)正确保存、维护、使用计量标准器具和标准物质,使其保护良好的状况;
  (二)执行计量技术法规,进行计量检定工作;
  (三)保证计量检定的原始数据和技术资料的完整;
  (四)参与本系统的科研和其他计量测试工作。


    第五条    参加计量检定考核的人员应具备以下的条件:
  (一)热爱本职工作;
  (二)具有高中或相当于高中以上的文化程度;
  (三)熟悉计量法律、法规
  (四)熟悉本专业有关基础理论和检定规程;
  (五)能熟练地掌握所从事检定项目的操作技能。


    关联法规    

    第六条    计量检定人员属生产一线人员,其专业技术职称参照原国家计量局文件规定的精神评定。


    第七条    各级化工计量所(站)、企事业单位计量检定人员由省级和省级以上化工主管部门组织考核。被授权单位执行强制检定任务的计量检定人员,由授权单位组织考核,或委托有关主管部门组织考核。


    第八条    计量检定人员的考核,由省级以上化工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命题。主管人员应持有部颁发的《计量检定员考核工作委任证书》。考核内容包括理论知识与实际操作。理论知识应包括:计量基础知识、专业知识、法律知识。实际操作要求检定人员能独立掌握仪器、仪表的检定、调试与维修技能,并了解相应的技术规范与规程。


    第九条    经考核合格的人员由省级以上化工主管部门发给计量检定证件、有效期5年,到期后由原发证单位复核。凡退休、退职、调离化工计量系统人员,其证书应主动交回主管部门。计量检定证件由化学工业部计量主管部门统一制作。


    第十条    计量检定人员从事新的检定项目,必须按本办法第 条、第 条的规定进行增项考核。


    第十一条    计量检定人员应由考核发证单位登记造册,并将汇总情况报部备案。计量检定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二条    计量检定人员出具的检定数据,用于量值传递、计量认证、技术考核、裁决计量纠纷和实施计量监督,具有法律效办。


    第十三条    计量检定人员依法执行计量检定,受法律保护。


    第十四条    计量检定人员有权拒绝任何人迫使其违反计量检定规程,或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进行检定。


    第十五条    计量检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检定数据的;
  (二)出具错识数据造成损失的;
  (三)违反计量检定规程进行计量检定的;
  (四)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开展检定的;
  (五)未取得计量检定证执行检定的。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化学工业部计量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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