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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大连“交警支队”留存保单副本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7-13 生效日期: 2000-07-13
发布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保监复[2000]182号
大连市保险同业公会:
  你会《关于大连“交警支队”留存保单副本的请示》(连保公字[2000]009号)收悉。根据中国保监会《机动车辆保险监制单证管理规定》(保监发[1999]36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机动车辆保险单是保监会统一监制单证,各公司不得另行印制,因此,不同意为交警支队专门印制机动车辆保险单副本;
  二、各经营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必须将机动车辆保险单正本交付被保险人,将副本分别用作公司业务、财务留存,不得另作他用;
  三、交警支队可以留存机动车辆保险单复印件。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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