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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事业单位失业保险费缴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0-14 生效日期: 2002-10-14
发布部门: 新疆自治区
发布文号: 新政办发[2002]13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规定,自1999年1月1日起自治区所有事业单位均已纳入失业保险范围,由单位和个人按国家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几年来,各地、各部门在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总的情况是好的,但也存在相当一部分事业单位欠缴失业保险费的问题。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我区失业保险制度,促进企事业单位改革和发展,现就我区事业单位失业保险费缴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2年起,按照综合预算编制办法,将事业单位所需失业保险费列入当年预算。 
  二、事业单位欠缴失业保险费应由单位承担的资金,由其单位与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从2003年开始采取分期补缴办法予以补缴。逾期不缴纳的,按规定追加滞纳金。 
  三、对各类事业单位可区分不同性质,按以下办法缴纳失业保险费: 
  (一)对无预算外收入的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其单位应承担的失业保险缴费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从预算内资金安排解决。 
  (二)对有预算外收入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和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其单位应承担的失业保险缴费所需资金,从其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中安排。 
  (三)对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其单位应承担的失业保险缴费所需资金,由单位从收入中自行解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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