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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关于解决原城市下乡知青“农转非”后一直未就业人员养老保障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9-25 生效日期: 2002-09-25
发布部门: 河北省
发布文号: 冀劳社[2002]80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信访局: 
  为了保证原城市下乡知青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家和我省现行的社会保障政策规定,并经省政府同意,现就他们的养老保障问题通知如下: 
  一、原城市下乡知青“农转非”后被招用为企业职工的,要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其下乡期间的年限视作缴费年限,与“农转非”后的连续工龄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缴费年限,在达到规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享受退休养老保险待遇。 
  二、截止到1998年1月1日,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5周岁的原城市下乡知青,“农转非”后没有参加工作和没有从事个体经营以及其他非工薪劳动、自由职业的,如本人自愿可以比照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的参保办法,从1998年1月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补缴1998年1月以来的养老保险费。养老保险费的正常缴纳以上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我省规定的费率执行;养老保险费的补缴以补缴时上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现行费率执行,按此办法一次性补缴后不再补缴利息。上述人员在参加养老保险和补缴养老保险费后,其下乡期间的年限视作缴费年限,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缴费年限。在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以上,视作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按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并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其中当其达到规定退休年龄时实际缴费不足5年的,可允许其延迟退休年龄,继续缴费满5年后再办理退休手续并计发基本养老金;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一次性结清相关待遇,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三、原城市下乡知青“农转非”后在达到规定退休年龄前一直没有就业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在执行本通知一、二条规定后仍然符合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还可以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纳入户口所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四、原城市下乡知青“农转非”后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市居民“低保”时,其知青身份和下乡年限以原劳动?知青?部门审核认定的结果为准。具体操作办法由有关市县自行制定。 
  解决好原城市下乡知青的实际困难问题,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他们的关怀。各级劳动保障、民政、财政等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将已经“农转非”的下乡知青作为扩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市居民“低保”覆盖面的重点,尽快纳入保障范围,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 
 
二○○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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