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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12月31日起取消176个税目商品的进口控制措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11-02 生效日期: 1995-11-02
发布部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为了适应对外开放的形势,改革我国的进口管理体制,现决定自1995年12月31日起取消176个税目商品的进口控制措施:
  一、取消进口许可证和进口配额管理的商品有:装有发动机的机动车辆底盘。

  二、取消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有:1.未装有制冷装置的空气调节器;2.除小汽车车身以外的汽车车身(包括驾驶室);3.装有差速器的机动车驱动桥;4.复印机。

  三、取消进口配额管理的商品有:1.植物油;2.酒;3.化工品;4.感光材料;5.集成电路。

  四、取消特定目录管理的商品有:挤出机、金属铸造用型箱等部分机电产品。
  具体税目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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