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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开展“职业指导师”职业资格培训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8-28 生效日期: 2002-08-28
发布部门: 北京市
发布文号: 京培指[2002]4号

 


各高等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区县职业技术学校: 
  为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0第6号)的有关规定,提高全市高校、中等职业学校从事职业指导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根据《关于实施2002年全国职业指导人员职业资格统一鉴定的通知》(劳社鉴发[2002]11号)精神,在去年的基础上,今年我市将继续组织进行高校、中等职业学校职业指导工作人员的职业资格培训工作,并参加10月20日全国职业指导人员统一鉴定,鉴定合格人员颁发国家劳动保障部统一印制的《职业资格证书》。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指导中心将于9月22日一26日开办职职业指导师(相当于国家职业资格二级)职业资格培训班,现将《“职业指导师”职业资格培训招生简章》(以下简称《简章》)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按照《简章》的要求组织做好培训报名工作。 
  附件:“职业指导师”职业资格培训招生简章(略) 
 
 
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指导中心 
2002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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