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哈劳社发[2002]88号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委、办、局(集团总公司),中直、省属在哈企业:
为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的规定,杜绝企业职工档案记载不实、内容不清等类似现象发生,确保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审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我市近年来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全面实行企业职工基本情况申报备案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要将所有职工的基本情况按照《哈尔滨市企业职工基本情况统计表》的有关内容填写申报,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审核后备案。
二、企业职工基本情况申报工作的截止日期为2002年10月31日。请各企业劳资干部抓紧时间做好准备工作,按时申报。
三、从2003年起,设有特殊工种的企业应在每年3月底前将本单位上年度特殊工种名录、在特殊工种岗位工作的人员名单及从事特殊工种岗位工作的时间,按照《哈尔滨市企业职工从事特殊工种情况登记表》的要求填写后,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申报,经审核后备案。
四、本企业女职工由管理岗位变更到非管理岗位,或由非管理岗位变更到管理岗位后,应携带任免文件或通知、劳动合同鉴证手续、聘任或解聘书和《哈尔滨市企业女职工岗位(工种)变更情况登记表》等有关材料,及时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申报,并就变更的有关情况于每年3月底前申报备案。
五、各企业要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地进行申报。企业职工基本情况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审核后,若发现有误,应在30天内重新申报进行改正。如企业知错不报或违背事实真相虚报、瞒报,一经查实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并予以通报批评。
六、今后在办理退休(退职)审批手续时,若发现职工档案中作为主要依据的原始材料被涂改,一律退回。
附件:
1、《哈尔滨市企业职工基本情况统计表》(略)
2、《哈尔滨市企业职工从事特殊工种情况登记表》(略)
3、《哈尔滨市企业女职工岗位(工种)变更情况登记表》(略)
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