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皖政办[2002]5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外交部等部门关于为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2]32号)转发给你们,并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省政府及省外办、省外经贸厅是国办发[2002]32号文件中所称的“一类被授权单位”,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本人或省内有关部门或单位为其办理签证手续时,需一类被授权单位审批或提供公函的,可向省政府及省外办、省外经贸厅提出申请。
二、本着简化手续,方便企业和申请人的精神,凡持L(旅游类)、F(访问类)、X(学习类)字签证的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在申办变更Z字(工作类)签证和居留手续时,省外办根据有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办理《外国专家证》,或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为其一次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和《外国人就业证》,公安机关依据一类被授权单位出具的公函和《外国专家证》或《外国人就业证》,为其同时办理变更签证字号和居留手续。
三、具体操作中的有关问题,由省公安厅与省直有关部门商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