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湘劳社发[2002]132号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中央在湘各有关单位:
近几年来,由于职工工资改革和物价调整,原规定的企业工伤人员护理费标准已与目前的生活水平不相适应,决定予以调整提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伤致残人员经同级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后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护理的,其护理依赖程度根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五项条件分为三级。即五项均需要护理者,为完全护理依赖;五项中三项需要护理者,为大部分护理依赖;五项中一项需要护理者,为部分护理依赖。
二、护理费标准,按照完全、大部分、部分护理依赖程度,分别为养老保险统筹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50%、40%、30%。调整后的护理费仍按现行渠道开支。
三、各地原规定的护理费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予以保留,低于上述标准的按本通知规定标准执行。本通知下发以前已享受护理费的人员,过去标准低于本通知标准的差额部分不予补发。
四、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要严格执行鉴定标准,对工伤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护理者,应明确界定其护理依赖程度。对符合享受领取护理费的工残人员,劳动保障部门和企业要做好定期复查鉴定和家访工作,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的提高和减轻,适时增加、减少或停发护理费。
五、本通知自二○○二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二○○二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