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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旅客进境物品加强管理的公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9-11 生效日期: 1994-09-11
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 二十八条关于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的规定,为加强管理,自1994年9月30日起,旅客携运服装等《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中第一类物品进境,总量限25公斤。上述限量范围内的物品,准予免税进境总值限人民币1000元;单一品种限自用合理数量。超出部分予以退运或按进口货物办理海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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